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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J

 

  按照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成年流动人口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合法的婚姻、身份证件,到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

第八条:成年流动人口到现居住地后,应当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交验婚育证明,现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查验婚育证明后,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对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予以登记并告知其接受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管理,婚育证明不完备的,应当要求补办。

第十条,有关部门审批成年流动人口的暂住证、营业执照、务工许可证等证件时,应当核查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查验过的婚育证明,并将审批结果通报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没有婚育证明的不得批准。

  《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成年流动人口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合法的婚姻状况证明和居民身份证件,到当地旗县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

成年流动人口到现居住地后,应当向现居住地的旗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交验婚育证明。

第三十七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旗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查验成年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婚育证明不完备,应当要求补办;对其中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予以登记,并告知其接受当地的计划生育管理。

第三十八条,有关部门审批成年流动人口的暂住证、营业执照、务工许可证等证件时,应当核查其现居住地查验过的婚育证明,并将审批结果通报现居住地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没有婚育证明或者未经查验过的,不得批准。

  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文件,内人组字(20005号《内蒙古自治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中规定,流动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对象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在异地从业、生活一定时期的育龄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的重点是已婚育龄妇女。

()凡同时符合下例条件的流动人口可列为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对象。

1、离开户籍所在地跨县境流动的育龄公民。

2、流动的目的是在异地务工、经商、生活或以生育为目的(包括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情况和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情况)的育龄公民。

3、拟离开户籍所在地30日以上。

4、年龄在18-49周岁之间。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发放制度。(以下简称《婚育证明》)

1、发证范围,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对象,均应持有《婚育证明》。

2、发证机关,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旗县人口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3、发证程序

①申请。凡领证的人和其他本人要求办理《婚育证明》。的人员,应向户籍所在嘎查(村居)委会或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②登记。嘎(村、居)委会和申请人所在单位要对申请人进行登记。

③办证。申请人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嘎查(村居)委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信函,已婚者还应持《结婚证》以及有关生育证、节育措施证明、交付计划外生育费收据孕检证明等证件或证明材料和近期照片(未婚者单人一寸免冠照片,已婚者为双人二寸免冠照片)两张,到发证机关办理《婚育证明》。

④发证机关一般应及时审核申请人的有关证明材料,对符合办证条件的应及时发证,特殊情况的不得超过5天办理,并按规定收取《婚育证明》工本费,不得超标准收费和另立名目收费,也不得“搭车”收取其他费用。(从200511日起取消收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工本费)。

()《婚育证明》的查验制度

1、验证机关、育龄流动人口现居住地旗县人口计生局(委)或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人口计生部门。

2、查验《婚育证明》程序

①持证人在到达现居住地15日内,应当到验证机关交验婚育证明,接受当地人口计划生育部门的管理与服务。

②验证工作是一项具体行政行为,应由法定验证机关和持有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进行。

③国家统一样式的《婚育证明》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三年,应坚持一地一验,一年一验的原则。

④对没有《婚育证明》的或《婚育证明》不完备的,验证机关应通知持证人30日内补办。

⑤育龄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公安、工商、劳动、卫生、房产管理等部门,在为育龄流动人口办理暂住证、营业执照、务工许可证等证件时,核查其计划生育部门查验过的《婚育证明》,对未经查验《婚育证明》的,有关部门应督促其查验《婚育证明》。

⑥对一九九四年元月一日前流入现居住地,有固定居所、有稳定经济收入的,可不纳入验证范围。

⑦因婚姻关系而形成现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且经现居地证明,已纳入常住人口管理的,也不纳入验证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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