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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特殊情况生育审批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特殊情况生育审批办法
为规范特殊情况生育行政审批活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特批原则
(一)特批对象必须是确有特殊困难的合法夫妻;
(二)要合理体现和保护申请人的生育权;
(三 )有利于维护计划生育管理秩序;
(四)必须严格按《条例》规定掌握,不得放宽条件;
(五)必须严格履行特批程序,做到公开、公正、公平。
二、特批条件
再婚夫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批准生育一个子女:
(一)夫妻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子女均依法判随前婚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二)夫妻双方均为非城镇户籍,各生育过个一子女且都为女孩的;
(三)夫妻一方为达斡尔族、鄂温克族、鄂伦春族的,可适用《条例》第十九条规定。
三、不适用特批的情形
(一) 夫妻一方在申请前已因再婚理由安排生育过一个子女的;
(二)有违法生育行为的;
(三)未依法确立夫妻关系而生育过子女的。
四、批准程序
1、夫妻双方向所在单位(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领取《特殊生育审批表》,并附有家庭婚育现状或双方再婚前的婚育状况等相关证明材料;
2、所在单位(村、居委会)核实、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上报乡镇、街道办事处审核;
3、乡镇、街道办事处计生办负责调查核实,由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上报旗县、市区计生委审核;
4、旗县、市区计生委要成立特殊情况生育审批小组,集体审查、确定,由组长签批。
签批人要报盟市计生局(委)备案 ;
5、审批前要将拟审批的申请人姓名及申请理由在申请人所在的苏木、乡镇或街道办事处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旗县计生部门要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批完毕。
6、所有特批审批件副本要在办理完毕后30日内报盟市计生局(委)行政审批监督小组接受备案审查。特批名单由盟市集中在9月30日前报自治区计生委备案。
7、未经批准而生育的,按《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