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为民服务-法律服务
 

  法律服务

 

  公证服务

 

公证办证程序

 

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业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二、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公证、但遗嘱、生存、收养关系等应当由本人办理公证的除外。

三、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

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

四、当事人办理公证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当事人的身份、申请办理该项公证的资格以 及相应的权利;

(二)提供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备,含义是否清晰,签名、印鉴是否齐全;

(三)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

(四)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合法。

主办:中国通辽奈曼旗人民政府   备案序号:蒙ICP备06000874号

联系电话:0475-4218543 E-mail:nmqxxb@sin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