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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劳务输出工作的意见
中共奈曼旗委员会 奈曼旗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劳务输出工作的意见
(2004年9月3日) 奈党发(2004)11号
近年来,我旗把劳务输出工作作为加快发展农村经济、促进农民增收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重要产业大力推进。无论是从劳务输出数量和效益上,还是从劳动力转移的组织化程度上均有了较快发展。为进一步提高干部群众对劳务输出的认识,健全劳务输出机构,提高劳务输出的组织化程度,切实保障外出打工人员合法权益,促进劳务输出产业发展,经旗委、政府研究,对全旗劳务输出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 进一步提高对劳务输出的认识
㈠加快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是加速发展全旗经济、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解决我旗“三农”问题的战略性举措。首先,加强劳务输出和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在本地向非农产业转移,是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切实增加农民收入的首要措施。第二,通过劳务输出,加速农民向非农产业转移,有效减少农民数量,是增加农民收入的便捷途径。第三,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是发展避灾农业,调整优化农村经济结构的关键性措施。因此要充分认识到,劳务输出不仅是农民增收的重要举措,更是当前农村迫切需要发展的一项重要产业。
㈡劳务输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地各部门要人人争当劳务输出的组织员、宣传员,大张旗鼓宣传劳务输出,做到招工人员进村、招工信息进户、外出人员有人管、回乡人员有人问,切实把劳务输出工作提到工作日程上来,让外出务工人员安心,让准备外出人员放心,提高劳动力外出务工的积极性,在全社会形成输出一人就是为地方经济发展做一份贡献的意识,加速农村劳动力转移,推动劳务输出业的健康发展。
二、健全理顺劳务输出工作责任机制和管理体制
㈠落实劳务输出工作领导责任。旗六机关领导要象抓招商引资工作一样抓劳务输出工作,在承担所包联贫困村脱贫任务的同时承担该村劳务输出任务。各苏木乡镇要承担起劳务输出工作的重要职责,确保完成旗委、政府下达的劳务输出指标。各部门都要积极参与劳务输出工作,旗直联乡单位要帮助苏木乡镇搜集劳务信息,组织劳务输出,与所包联苏木乡镇共同承担劳务输出任务。
㈡理顺劳务输出工作管理体制。旗成立劳务输出工作领导小组,在农牧业局设立农村劳动力转移办公室。旗农村劳动力转移办公室作为劳务输出管理工作的专门机构,在旗劳务输出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劳务输出工作的组织、培训、就业指导、农民工维权以及任务指标分解、考核、发布文件和招工信息等。各苏木乡镇要由一名分管农村经济的党委副书记或副苏木达、乡镇长具体分管劳务输出工作。各苏木乡镇劳动社会保障事务所作为乡级劳务输出管理工作机构,要承担起劳动力情况统计调查、组织劳务输出和农民转岗培训等任务。苏木乡镇经管站负责上报劳务输出各项报表,上报各项数字要与劳动社会保障事务所统一口径,凡是离开农村外出或在旗内各镇区务工1个月以上的农民,均做为劳务输出人员上报。各嘎查村必须设立一名劳务输出信息员(可由嘎查村计生干部兼职),负责劳务信息上报、招工信息下达和农民工输出动员工作,形成旗、乡、村三级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在旗内形成劳动力资源调配网络,在旗外建立稳定的就业基地。同时,加强与发达地区城市的联系,在我旗输出和务工人员比较集中的城市设立劳务输出联络服务站,负责劳务输出信息反馈、外出务工人员联络和维权等相关事宜,逐步发展成为我旗驻外招商引资中介组织,发挥劳务输出和招商引资双重作用。
㈢大力发展社会职业中介组织。积极支持党政团体、社会组织、个人领办创办劳务输出中介组织,鼓励发展民间职业中介组织,培育劳务输出能人。
㈣切实加强对劳务输出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充分落实“先培训、后输出”责任制,以奈曼旗职教中心、就业局培训中心和旗农广校为培训基地,在各苏木乡镇建立劳务输出培训服务站点,在全旗形成劳务输出培训体系,对有组织输出的劳务人员,根据用工单位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劳动技能、服务技巧和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强化基本技能和综合素质,做到培训一个、输出一个,提高劳务输出的信誉和质量,打造诚实守信的“奈曼劳务”品牌。特别注意按照市场需求和产业发展要求,有针对性地开展培训工作。旗农村劳动力转移办公室、就业局依据职能分工,建立健全劳动力资源调查统计、求职输出登记等一系列工作制度,推行计算机网络管理,使劳务输出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建立劳动力资源储备库,对全旗劳动力资源状况、技能结构、求职愿望等进行详细登记,统一管理,为组织劳务输出做好前期准备。
三、实施劳务输出优惠政策
㈠切实减轻外出务工人员的负担。属村委会一事一议事项的,主要劳动力连续两年外出打工的家庭,减免外出劳动力出工任务的50%;举家外迁务工一年以上的,免除在外期间出工任务。
㈡完善落实跟踪服务政策。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强化对外出或进城务工人员及其家庭的各项服务。各嘎查村要成立助耕队,可采取有偿助耕的方式确保外出务工人员家庭的春播和秋收不受损失。旗乡两级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等部门要建立劳务输出回访、维权制度。对随家迁到旗外的学生进行跟踪调查,防止其辍学。举家在旗内乡镇务工一年以上的,经旗劳务输出管理部门确认,其子女入学费用和升学标准与所在务工地城镇居民子女入学享受同等待遇。对农民工在旗内建筑领域打工的,劳动保障部门要按国家政策规定充分保障务工人员的工资发放。旗劳动力转移办公室和就业局要聘请一名律师长期做为外出务工人员的维权法律顾问,无偿为在外务工人员提供法律援助,保护外出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
㈢规范劳务输出相关费用的收缴。公安、卫生、计生、就业等部门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优先为外出务工人员办理身份证、健康证、婚育证明、就业登记证等相关证件,并按政策规定的最低标准收取费用。外出务工办理临时身份证的,公安部门将在当天及时办理,农民举家到城镇务工一年以上,具有固定住所的,经本人申请,公安部门审核后,可转为非农业户口,并继续保留其在原嘎查村的土地承包权。劳务信息要经旗劳动力转移办公室或乡镇劳动社会保障事务所审核签发后,在旗乡广播电视台媒体播发。对领办创办劳务输出中介组织的单位、个人,就业、工商等部门要在注册资金、从业资格等认定审批程序方面放宽政策,按下限核定优先审批,并在税收上按招商引资企业对待。营利性的中介组织或职业介绍单位发布招工信息按广告收费标准的50%收取费用。无偿组织招工的单位或部门可在旗广播电视台开辟的劳务输出专栏中免费发布招工信息,各苏木乡镇电视差转台一律免费发布招工信息,并在工商部门备案。
四、加大对劳务输出工作的考核力度
㈠旗委、政策要将劳务输出工作列入对苏木乡镇、相关包联单位的年度实绩考核的重要内容,重点考核任务完成情况、有组织输出情况、建立中介组织数和劳务输出基地数。完不成全年劳务输出任务的苏木乡镇,不做为实绩突出的考核对象,包联苏木乡镇的旗直有关单位未能帮助完成劳务输出任务的,将在全旗予以通报。
㈡对劳务输出工作的考核要实事求是。劳动力转移办公室有针对性地出台劳务输出考核办法,严格考核。在考核中出现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等事件的,要对苏木乡镇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严肃处理。对劳务输出工作组织得力、实绩突出的苏木乡镇、旗直各部门和嘎查村班子要予以重奖,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此件发至苏木乡镇级)
中共奈曼旗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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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9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