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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业求职

 

    转业安置

      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工作

 

      基本原则

依据《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国发[1987]106号)及内蒙古自治区退役士兵安置办法(内政2001年第111号令)精神,采取指令性安置就业,鼓励自谋职业、扶持就业等安置办法,进行妥善安置。

      安置范围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退伍义务兵进行就业安置

1、入伍前系非农业户口且服满现役的。

2、从农村入伍系农业户口,在服役期间获得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因战、因公负伤致残被评为二等、三等伤残等级的。

已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士官进行转业安置

1、服现役满10年的。

2、服现役期间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3、因战、因公负伤致残被评为二等、三等伤残等级的。

4、服现役未满10年,国家建设需要调出军队的。

5、符合退休条件,地方需要和本人自愿作转业安置的。

以上人员自愿自谋职业的,予以鼓励。

      办理安置手续所需证件

1、退伍证

2、退伍介绍信

3、安置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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