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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服务
无效婚姻
无效婚姻以及撤销婚姻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示撤销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服务电话:4210514
监督电话:42127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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