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会保障
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
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原则:
1、保障基本生活;
2、政府保障与劳动自救相结合;
3、动态管理;
4、分类施保;
5、公开、公平、公正。
分类施保及保障标准
分类施保就是把低保对象分为重点保障类、特殊保障类和基本保障类三类。
1、重点保障类(A类)。指丧失劳动能力和法定赡、抚、扶养人无赡、抚、扶养能力且家庭无固定收入的对象。每人每年保障标准为400元。
2、特殊保障类(B类)。指持有《残疾证》,残疾等级在2级以上;患大病且常年卧床不起,住院费、医药费开支巨大的家庭;单亲家庭;因子女考入大学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遭遇严重天灾人祸的家庭;每人每年保障标准为380元。
3、基本保障类(C类)。指除重点保障类、特殊保障类以外的低保对象。每人每年保障标准为360元。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可根据全旗经济发展和财政状况适时调整。
保障范围和对象
凡具有奈曼旗农村常住户口的农民家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上年度人均纯收入低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属保障范围(不含户口已迁往学校的大中专在校生),凡是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通辽市人民政府统一规定保障标准的均属保障对象。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根据通辽市人民政府统一规定,农业人口年人均纯收入低于625元(含625元)。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予重点保障:
1、丧失劳动能力,家庭无固定收入;
2、生活特别困难的重点优抚对象;
3、丧失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
4、因病、因灾、子女上学及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致贫的困难群体;
5、赡养人无赡养能力且独居的老人。
二、下列家庭不得纳入农村低保范围:
1、家庭收入超过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
2、有劳动能力而不愿意参加劳动的人员和家庭;
3、依法具有赡、抚、扶养关系,而赡、抚、扶养人具有赡、抚、扶养能力却未履行赡、抚、扶养义务的人员和家庭;
4、因赌博、吸毒、嫖娼等违法行为造成生活困难尚未改正的,或因其他违法行为被司法机关处罚期间的违法人员,本人不能享受农村低保;
5、违法结婚、违法收养儿童和计划外生育的;
6、故意放弃或转移个人所有资产的;
7、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
8、不按规定程序申报、相关证明材料不全、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或故意弄虚作假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的;
9、拒绝接受工作人员入户核实家庭财产和家庭收入的;
10、拥有并经常使用机动车辆(残疾人本人使用的残疾车除外)、移动电话的;
11、家中饲养观赏性宠物的。经常出入餐饮、娱乐场所消费的;
12、有能力出资安排子女择校就学或在义务教育期间进入收费学校就读的以及有能力供子女接受国家计划外招收的中等专业和高等教育的;
13、饲养一定的畜禽或除经营自己的耕地以外,又承包其它耕地的家庭,且收入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14、已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非农业户口与农业户口混居家庭;
15、人户分离达一年以上的家庭或连续两次未领取低保金的;
16、其它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明显不符的。
家庭收入计算项目
申请享受农村低保待遇家庭收入是指上年度家庭全部货币和实物收入:
一、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有:
1、种植业纯收入;
2、养殖业纯收入;
3、加工业纯收入;
4、商业纯收入;
5、赡、抚、扶养费;
6、房屋租金、土地对外发包收入;
7、继承、接受赠与及利息、红利、彩票中奖;
8、务工收入及其他收入。
二、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有:
1、优抚对象领取的各类抚恤金、补助费、护理费、保障金;
2、义务兵家属优待金;
3、工伤人员的护理费;
4、因公死亡人员及其家庭的一次性丧葬费、抚恤金、生活补助费;
5、政府给予的奖励资金;
6、三民评残补贴;
7、其他按政府规定不计入家庭收入的资金。
申请、审批程序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计算单位,按照“村民个人申请、村委会民主评议、苏木镇政府审核、旗民政局审批”的申报审批程序,执行半年发放的工作制度,实行年度复查的动态管理方式。
一、村民个人申请
申请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家庭,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的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1、个人申请书要写明申请低保的原因(包括家庭收入、支出、家庭财产等情况)。
2、提供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和家庭成员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其它相关的证明材料(如残疾证、诊断书、学生证、医药费收据、照片等)。
4、递交申请后,积极主动配合村委会、苏木镇政府的入户调查工作。
5、审批合格后,签订申请低保诚信承诺书。
二、村委会民主评议
1、受理个人申请,对申请户进行入户调查、核实、审核相关材料和家庭收入、支出等基本情况。
2、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确定本村拟享受农村低保的家庭,村委会应将入户调查情况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参加评议的代表需超过村民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方可开展评议工作,参加评议代表需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对通过评议符合条件的申请户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经张榜公示后村民无异议的填写《农村牧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档案》,村民代表、村委会在《农村牧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档案》中签署意见后上报苏木镇人民政府审核。
三、苏木镇政府审核。
苏木镇人民政府在收到嘎查村上报材料30个工作日内进行入村入户审核,审核无异议在《农村牧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档案》上签署意见,报旗民政局审批。
四、旗民政局审批。
旗民政局收到上报材料后,派工作人员入村入户抽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核定保障标准,填写审批意见,并以户为单位发放《农村牧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登记造册,建立救助档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