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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保障

 

    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对象

全旗党政机关、全额事业单位职工,差补、定补、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职工,企业(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下岗、买断、个体人员和自由职业者。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标准

1、党政机关、全额事业单位

职工工资总额的3%,其中单位承担1%,个人承担2%;

2、差补、定补、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职工工资总额的21%,其中单位承担19%,个人承担2%;

3、企业(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职工工资总额的28%,其中单位承担20%,个人承担8%;缴费工资基数按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973元)确定,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额低于全市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全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2006年月缴费工资基数最低为584元);高于300%的,按300%确定 (2006年月缴费工资基数最高为2920元)。

4、个人缴费人员。包含:下岗、失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有偿辞职和一次性领取安置费人员、自由职业者、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城镇个体从业人员

统一按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70%申报缴费(月缴费工资基数681元),如本人自愿,缴费基数可以按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核定(月缴费工资基数973元)。

5、农垦企业职工

基数按2005年全市农垦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核定(2005年全市农垦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6429元),比例17%

        缴费办理程序

1、单位缴费。持养老保险缴费申报表到社会保险局缴费大厅或辖区地税部门缴费,缴纳单位和个人养老保险费;

2、个人缴费人员。个人首次参保,提供本人身份证、近期一寸彩色证件照片一张,办理参保手续,核发《养老保险手册》;正常缴费,持本人《养老保险手册》和身份证到社会保险局缴费大厅或辖区地税部门缴费。

        领取方法

1、领取条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符合提前退休(退职)条件,并办理完毕退休手续。

2、登记。持本人户口本、身份证、退休证、近期一寸彩色证件照片一张到社会保险局退管部门登记,领取养老金存折。

3、领取方法。通过金融机构凭养老金存折、密码领取养老金。

        管理办法

 

 

        法规政策

《养老保险政策》

        咨询电话:0475—4212082 4218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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