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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户籍证照

 

   出入境管理

       因私出国境证照申办须知:

一、 受理机关

1、申请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旗(县、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公民因私出国境申请;

2、盟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在授权范围内受理本辖区内常住居民因私出国境申请;

3、因特殊情况和特殊部门工作需要,自治区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直接受理因私出国境申请。

二、 办理证照程序

1、申请人持本人户口簿或身份证在受理机关领取相应类别的申请表;

2、在指定地点照像并采集证照照片;

3、填写申请表,由单位或派出所负责人出具意见并签字,同时加盖公章;实行按需申领护照的地区,申请人属于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应出具所属组织、人事管理和行政隶属部门出具的单位意见。其他人员出具户口簿、身份证即可提出申请。

4、交验户口簿、身份证或者其他户籍证明原件(未满16周岁的申请人可不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和填写完整的申请表及公安机关认为确有必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5、回答民警就有关问题进行的必要的询问;

6、交纳有关证照费用,领取“因私出境证件申请回执”。

7、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后,本人凭身份证和回执单领取出国境证照。

三、 注意事项

1、申请表用钢笔或碳素笔书写,单位或派出所公章加盖在申请表内像片左下角和申请表后“单位或派出所意见”栏。

2、申请人照像和采集证照照片时,请注意自己的服饰和仪表。

3、申请人在递交申请时,可向受理机关自愿选择申请材料的报送方式和证件领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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