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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住人口

       常住户口办理程序

出生入户:婴儿可随父或母入户。持《出生医学证明》,婴儿父或母户口本,到父或母户口所在地入户。

死亡注销:注销户口时间,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内。持医疗机构或村(居)委会证明、死者户口本、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迁入:到迁入地公安机关办理《准予迁入证明》,然后到迁出地办理《迁移证明》,持《准予迁入证明》、《迁移证明》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迁出:持《准予迁入证明》、居民户口本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变更:对户口登记项目发生变化(如婚姻状况等),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如:结婚证等),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更正:公民发现户口登记项目错误,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由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依据有关证明材料更正。

居民身份证:持居民户口本,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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