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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业技术

        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植物检疫工作办理程序及服务承诺

 

        植物检疫办理程序

1、调运检疫办理程序

①调入单位事先申报。调入单位必须向我旗植物机构申请办理植物检疫要求,调入单位所提的植物检疫要求应统一在全国植物检疫对象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补充的植物检疫对象名单内。我旗植物检疫机构根据疫情分布情况予以受理,发植物检疫行政许可(不)受理通知书,并签发植物检疫要求书。由调出地植物检疫机构检疫合格,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方可调入。

②调出地申请检疫。调出单位必须根据调入地所提的植物检疫要求,向我旗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填写《调运检疫申请书》。

③植物检疫机构向申报人查询货源的安排、运输工具、包装材料等情况,予以受理,发植物检疫行政许可(不)受理通知书。

④植物检疫人员现场抽样取样,检查样品有无植物检疫,对象,有无病原物和害虫各虫态及其排泄物、分泌物、蜕皮壳、蛀孔等痕迹。未发现检疫对象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⑤对调入我旗的产品,植物检疫机构必要时要进行复检并查验检疫证书。

2、产地检疫办理程序

①凡在我旗范围内进行试验、示范、繁育、生产的种子、苗木及其它繁殖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播种前一个月内向植物检疫部门申请产地检疫,填写《农业植物产地检疫申请书》;申报繁育生产植物种苗地点、种类、面积、数量、播种、收获时间等情况。

②检疫部门接到申报人产地检疫申请后对基地及繁育、生产情况进行核查、登记、备案,建立植物种苗繁育、生产档案,材料齐全、属实的,检疫机构予以受理,发植物检疫行政许可(不)受理通知书。

③新建的植物种苗繁育、生产基地。在选址前种苗、生产单位或个人应征求当地植物检疫机构的意见,植物检疫机构根据疫情分布资料,对新建的种苗繁育、生产基地进行审查,并签发《农业植物生产(繁育)基地审核表》。

④生产种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播种后十五—二十天向当地植物检疫部门报验。填写《产地检疫报验单》。

⑤制种基地田间检疫审查和决定。田间检疫检验。按照《产地检疫规程》,根据不同作物的栽培方式、生长季节及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生危害特点确定田检时间、次数和方法。大田作物分两次田检6月中甸苗期和9月上旬穗期(其他作物根据作物的栽培方式、生长季节及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生危害特点确田检时间、次数)。填写《植物产地检疫田间调查记录表》,田间检验中不能确认的可疑病株,采集样本进行室内检验,并填写《室内检疫报告单》。田间和室内检验均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经检疫合格的,在取得检疫结果后3日签发《产地检疫合格证》;不合格的,告知申请人不予以办理《产地检疫合格证》。

        服务承诺

1、工作人员着装整洁、佩戴标志、严肃热情、大方。

2、公开收费标准,严格按照标准收费。

3、公开取样标准,严格按标准取样。

4、取样后到签证放行一般不超过三—五天,不合格的及时通知客户,并说明原因。

5、廉洁执法,不“吃、拿、卡、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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