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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牧服务

 

    畜牧管理

        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

1、动物防疫合格证;

2、兽医从业许可证;

3、兽医从业资格证。

        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内蒙古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兽医从业管理办法》。

        审批条件:

(一)申请领取动物防疫合格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动物饲养场具备的条件:

(1)选址、布局符合动物防疫要求,生产区与生活区分开;

(2)畜(禽)舍的设计、建筑符合动物防疫要求,采光、通风和污物排放设施齐全,生产区清洁道和污染道分设;

(3)有患病动物隔离圈舍和病死动物、污水、污物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

(4)有专职防治人员;

(5)出入口设有隔离和消毒设施、设备;

(6)饲养、防疫、诊疗等人员无人畜共患病;

(7)防疫制度健全。

2、种公畜站和胚胎生产场所具备的条件

(1)选址、布局、设计、设备、用具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2)种用动物饲养区、采精区或者采胚区与生活区分开,有引进动物、病畜隔离场所;

(3)有专职防治人员;

(4)种用动物应当取得健康证明;

(5)有污水、污物无害化处理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6)直接接触繁育动物精液或者胚胎生产的工作人员无人畜共患病;

(7)防疫制度健全。

3、孵化厂所具备的条件:

(1)选址、布局、设计、建筑符合动物防疫要求,孵化车间的流程应当单向,不可交叉或回流;

(2)孵化厂与外界有隔离屏障,并保持一定距离;

(3)孵化设施、设备和专用工具、用具等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4)用种蛋熏蒸消毒设施;

(5)有病雏、死雏、蛋壳、废弃蛋等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

(6)有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7)防疫制度健全。

4、屠宰场(厂、点)、肉类联合加工厂所具备的条件:

(1)选址、布局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生产区与生活区分开:

(2)设计、建筑符合动物防疫要求,采光、通风和污物、污水排放设施齐全:

(3)设有检疫室

(4)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待宰间、急宰间和患病动物隔离间:

(5)有病死动物、染疫动物产品和污水、污物、粪便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

(6)动物、动物产品运载工具和容器符合动物防疫要求并有清洗消毒设备:

(7)有符合防疫要求的屠宰设备和屠宰工具、用具:

(8)屠宰技术工人和肉品检验人员无人畜共患病和其它可能污染动物产品的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

(9)防疫制度健全。

5、动物储运、中转、交易场所所具备的条件:

(1)选址、布局、设计、建筑、设施、设备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2)有患病动物隔离间和污水、污物、粪便处理设施;

(3)有无害化处理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4)防疫制度健全。

6、动物产品经营加工储藏场所所具备的条件:

(1)选址、布局、设计、建筑=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2)有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3)有病死动物、染疫动物产品和污水、污物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

(4)有采购动物产品检疫情况登记等健全的动物防疫制度;

(5)直接从事经营加工销售人员无人畜共患病和其它可能污染动物产品的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

7、原毛、生皮、骨、角加工场所所具备的条件:

(1)选址、布局、设计、设施、设备、用具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2)有固定的原料贮存场地;

(3)有污水、污物处理设施;

(4)有消毒设施、设备;

(5)防疫制度健全。

8、各类动物隔离饲养场所所具备的条件:

(1)选址、布局、设计、建筑、设施、设备、用具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2)必须远离动物生产、屠宰、经营,动物产品加工、经营场所;

(3)隔离场的出口有消毒设施、设备;

(4)有隔离动物的排泄物等污水、污物、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和消毒设施、设备;

(5)饲养、诊疗人员无人畜共患病;

(6)防疫制度健全。

9、动物诊疗场所所具备的条件:

(1)选址、布局、设计、建筑、设施、设备、用具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2)远离动物生产、屠宰、经营,动物产品加工、经营场所;

(3)有污水、污物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4)诊疗人员无人畜共患病;

(5)防疫制度健全。申请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0、动物源性致病微生物保存使用场所所具备的条件:

(1)选址、布局、设计、建筑、设施、设备、用具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2)具有实验动物、病料、废弃的产品、污水、污物、污染的空气处理设施、,符合特殊要求;

(3)有动物源性致病微生物保存使用专业知识的人员;

(4)有动物源性致病微生物保存使用管理制度;

(5)实验室污染区和清洁区严格分开;

(6)有无菌操作设备,并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7)对操作人员等有严格的消毒制度;

(8)有独立设置的实验动物强毒接种饲养场所;

(9)防疫制度健全。

程序、时限和结果:符合上述条件的,向所在地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呈交书面报告,填写《动物防疫合格申请表》,申请《动物防疫合格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收到申请报告和《动物防疫合格证申请表》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对动物防疫条件进行现场审核审查,审核合格的发放《动物防疫合格证》。

上述所列场所中和动物传染病控制关系密切的特殊场所,可由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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