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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种子管理

        奈曼旗种子管理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

1、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

2、农作物种子委托代销许可证;

3、农作物种子原包装销售许可证。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农作物种子条例》。

        审批条件:

(一)申请领取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区和培育条件;

2、具有无检疫性病虫害的种子生产地点;

3、具有与种子生产相应的资金和生产、检验设施;

4、具有相应的专业种子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6、除具备上述条件以外,同时还具备以下条件:

①生产常规种子(含原种)和杂交亲本种子的,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生产杂交种子的,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

②有种子晒场500平方米以上或者有种子烘干设备。

③注册资本证明材料。

④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清单、照片及产权证明。

⑤种子晒场情况介绍或种子烘干设备照片及产权证明。

⑥种子生产地点的检疫证明和情况介绍。

⑦生产品种介绍,品种为授权品种的,还应提供品种权人同意书面证明或品种转让合同;生产种子是转基因品种的,还应当提供农业转移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⑧种子仓储设施照片及产权证明。

⑨种子生产质量保证制度。

(二)申请领取农作物种子委托代销许可证具备的条件:

①备有种子技术人员资格证。

②受委托代销种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有一定的经营能力和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申请领取农作物原包装种子销售许可证具备的条件:

①申请经销常规种子注册资本应当达到10万元以上,申请经销杂交种子注册资本应当达到50万元以上。

②具有一名初级职称以上的农业技术人员。

③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④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审批程序及时限:

1、申请种子生产许可证办理程序

①申请者按《种子法》的规定向审核机关提出申请。

②审核机关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核时应当对生产地点、晾晒烘干设施、仓储设施、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进行实地考察。对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上报审批机关;审核不予通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③审批机关应在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种子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审核机关并说明原因。审核机关应不予批准的原因书面通知申请人。审批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进行实地审查。

2、申请领取农作物种子委托销售证按以下程序办理:

①申请者凭委托代销协议书到所在旗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授权或委托的种子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②审批机关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审批机关应当进行实地考察,对符合条件的,发给农作物种子委托代销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3、申请领取农作物原包装种子销售证按以下程序办理:

①申请者应当到所在旗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授权或委托的种子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②审批机关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审批机关应当进行实地考察,对符合条件的,发给原包装种子销售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提交材料:

1、申请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①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②品种审定、认定证书复印件,申请授权或者转让品种的,还应当提供品种权人授权的书面证明或者转让合同;

③种子田间检验人员、种子生产技术人员花名册、资格证书复印件;

④晒场、烘干设备及仓储设施照片、产权证明;

⑤注册资金证明;

⑥种子生产地点隔离和生产条件等情况介绍及检疫证明。

生产转基因种子的,还应当提供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转基因产品商业化生产许可的批准文件。

2、申请领取农作物种子委托代销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审批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①农作物种子委托代销证申请表;

②法定代表人一寸免冠照片4张;

③种子经营场所照片(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3、申请领取农作物原包装种子销售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审批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①农作物原包装种子销售证申请表;

②法定代表人一寸免冠照片5张;

③注册资本证明材料;

④种子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⑤种子经营场所照片。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一)室内检验:

测水仪器测定 一份样品 5元

净度 一份样品 20元

发芽率 一份样品 50元

种苗形态鉴定纯度 一份样品 50元

千粒重 一份样品 5元

电泳测定种子纯度 一份样品 380元

(二)田间检验

杂交制种田 亩 2元

杂交作物亲本繁殖田 亩 2.5元

(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本 10元

        执行文件:

①内蒙古财政厅、物价局文件内价费字(96)55号文件。

②内政发费字[2005]1750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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