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时间:
2025-01-14 14:50
信息来源:
奈曼旗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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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入籍等登记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1.事项名称:收养、入籍等登记
2.受理部门:奈曼旗公安局
3.办理条件:
(1)公民收养未成年人的,收养人应当凭居民户口簿、《收养登记证》或者事实收养公证书,向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收养人依据法律法规提出保守收养秘密申请的,公安派出所可以在居民户口簿上将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关系登记为父母子女关系。
(2)儿童福利机构收养无法查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弃婴(儿童)以及法律规定应当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且尚未落户的其他儿童,由该机构向其集体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拟落户地派出所主动与报案地公安派出所先行沟通,在确认已经履行调查走访、DNA比对等程序后确实查找不到弃婴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可办理落户手续。公安派出所凭以下材料为儿童在社会福利机构的集体户上办理户口登记。
(一)弃婴(儿童)基本情况证明;
(二)公安机关出具的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三)弃婴(儿童)入院登记表;
(四)儿童福利机构发布的公告期60天的寻亲公告;
(五)全国打拐DNA信息库比对结果。
(3)收养人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或者事实收养公证书后,可以在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为被收养人申请办理户口登记或者户口迁移,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收养人居民户口簿;
(二)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证或者公证部门出具的事实收养公证书。
(4)婴儿父母双方死亡的且无祖父母、外祖父母,随其他近亲属监护人申报出生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生医学证明原件;
(二)死亡证明材料: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公安部门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文件、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生效判决书;
(三)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证。
- 办理流程:
申请(含网上)---受理---审批---办结
- 所需材料:
(1)申请书;(2)《收养登记证》或事实收养公证书;(3)收养人居民户口簿;(4)被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
6.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7.办理地点:奈曼旗青龙山路东、辽河大街北5G产业园奈曼旗政务服务中心1楼西侧公安窗口
8.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9.咨询电话:0475-4210100
10公交路线:乘坐3路公交车至蒙东5G智慧综合产业园下车
11.监督投诉方式:0475-1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