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时间:
2025-01-14 15:52
信息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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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救助和公益慈善事业发展的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根据《民政部关于加强政府救助与慈善帮扶有效衔接的指导意见》(民发〔2023〕46号)精神,进一步畅通公益慈善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渠道,加快推进政府救助与慈善帮扶有效衔接,强化信息共享,推进融合发展,形成政府救助和慈善帮扶协调配合、资源统筹、优势互补、融合高效的新格局,合力解决困难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不断增强困难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建立政府救助与慈善帮扶工作衔接机制
(一)建立部门工作衔接机制。依托自治区社会救助部门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自治区民政厅、总工会、团委、妇联、残联、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建立政府救助与慈善帮扶工作机制,通过定期召开会议,分析研判工作形势,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救助个案、困难和问题。全面加强政府救助与慈善帮扶在政策、对象、信息、资源等方面的有效衔接,动员引导公益慈善力量等积极参与社会救助,促进救助需求与公益慈善力量精准对接。
(二)建立民政内部工作协调机制。民政社会救助、慈善、社会组织管理等相关业务领域,要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定期汇总工作进展、通报工作情况,推动有效衔接工作落实。
各盟市、旗县可参照建立本地区的工作衔接机制,针对困难群众多层次、个性化的救助需求,做好需求与供给匹配对接,为其提供多样化的救助帮扶。
二、搭建信息共享平台,实现救助帮扶衔接
(三)汇集救助帮扶信息。各级民政部门要建立主动发现机制,及时发现各类救助对象等低收入人口中生活仍然有困难的人员。各级相关成员单位在工作中发现诸如困难职工、残疾人等有救助需求的困难群众,可将困难群众信息推送同级民政部门,进行分类统计、梳理汇总。建立低收入人口等困难群众救助需求数据库,为政府救助和慈善帮扶提供数据支撑。
(四)搭建救助帮扶平台。各级民政部门要依托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内蒙古救助通”等,建立慈善组织参与社会救助信息对接服务平台,汇集困难群众救助帮扶需求及其接受政府救助和慈善帮扶等相关信息,根据困难群众的个性化救助需求,对接同级成员单位、慈善组织等救助帮扶资源,实现部门与慈善组织之间信息交换与共享,有针对性地为困难群众提供救助帮扶。各级民政部门做好低收入人口等困难群众分类审核确认和平台数据信息日常维护,确保救助对象、救助需求及时更新、准确有效。完善平台功能,为相关部门、慈善组织等提供救助信息查询、需求推送、帮扶信息反馈、统计分析等服务支持。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指导,充分发挥乡镇(街道)“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窗口和民政服务站(原社工站)等现有工作机构作用,加强救助需求发现、慈善资源链接、救助供需对接,为公益慈善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精准高效帮扶困难群众提供有力支撑。
(五)实现救助帮扶衔接。对于经民政等相关部门主动发现,暂不符合政府救助条件或政府救助后生活仍有困难的群众,各级民政部门可通过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内蒙古救助通”等平台,对接慈善资源和社会组织,推送救助需求争取慈善帮扶。对于民政部门转介推送的困难群众,相关单位和慈善组织可简化程序,根据其困难情形、困难程度等,及时予以帮扶。对于经相关部门、慈善组织等发现可能符合政府救助条件但未获得相应救助的困难群众,可及时告知当地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协助提出救助申请,相关民政部门依据政策规定,进行数据比对、实地核实,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基本生活救助或者急难社会救助。各相关部门、慈善组织等救助帮扶信息要及时推送至同级民政部门,及时在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上备案,促进慈善资源合理配置。
三、创新公益慈善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途径方法
(六)积极支持引导,提高慈善帮扶质效。各级民政等相关部门要鼓励引导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设立社会救助专项基金、慈善冠名基金等,积极为公益慈善力量发展创造条件。积极动员引导慈善组织依据章程、业务范围和自身专长优势,针对困难群众实际需求设立慈善项目,不断提高慈善帮扶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七)培育引入力量,促进作用发挥。各级民政等相关部门要大力培育本土公益慈善力量,发挥京蒙协作机制作用,积极引入全国性慈善组织和发达地区慈善组织对困难群众多、公益慈善力量薄弱地区,特别是国家和自治区乡村振兴重点帮扶旗县等开展“点对点”的慈善帮扶。各级慈善总会等行业性、枢纽型社会组织要充分发挥在培育慈善项目、协调慈善资源、畅通帮扶渠道,引导慈善行为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成为政府救助和慈善帮扶有效衔接的重要力量。
(八)发展互联网慈善,不断拓宽资金等筹集渠道。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规范化、制度化建设,进一步提升慈善项目策划和互联网募捐能力,多种途径争取慈善资源,不断拓宽慈善资源汇聚渠道,切实帮助更多困难群众渡过难关。
(九)购买慈善组织服务,开展重点人群救助帮扶。各级民政等相关部门可采取政府购买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服务的方式,支持公益慈善力量为低收入家庭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提供必要的访视照料、心理慰藉、康复训练、能力提升等服务。
(十)畅通求助渠道,服务困难群众。各级民政等相关部门要畅通困难群众求助渠道,通过门户网站或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求助电话或电子邮箱;各级慈善总会和其他社会组织要公布救助帮扶项目、联系方式,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
四、培育打造特色慈善活动和品牌项目
(十一)策划组织开展特色慈善活动。各级民政等相关部门要积极动员引导慈善组织参与重大活动和重要节假日期间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利用“中华慈善日”“全国助残日”等重要节点,协助支持慈善组织围绕社会救助主题,策划开展形式多样、特色鲜明的慈善帮扶活动,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十二)培育打造慈善品牌项目。各级民政部门、各相关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优势,积极培育支持各类慈善组织面向困难群众设立慈善品牌项目。结合落实自治区“温暖工程”,各级民政部门培育打造“大爱北疆、救在身边”“大爱北疆、微善暖心”等品牌项目,自治区总工会开展“职工困难帮扶”项目,团委持续实施“希望工程”青少年帮扶项目,慈善总会深入实施“阳光慈善”“慈善情暖万家”等项目,红十字会开展“博爱送万家”活动,持续实施“光明行”项目,残联培育打造“大爱北疆”助残行动品牌,妇联持续实施困难妇女“两癌”救助项目等。各级相关成员单位、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要加强协作配合,共享慈善资源、共设慈善项目、合力引导和规范慈善行为,共同推动公益慈善事业健康发展。
五、加强公益慈善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激励支持
(十三)落实相关政策、探索多种形式,支持慈善组织发展。各级民政会同财政、税务部门定期对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进行联合确认,慈善组织开展的救助帮扶类慈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和费用减免。鼓励探索通过公益创投、补贴奖励、提供场所、减免费用等多种方式,支持慈善组织的启动成立和初期运行。基层社会救助站(点)、社区服务中心等应当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慈善活动以及与慈善有关的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十四)选树慈善先进典型,大力表彰激励。对在社会救助领域作出突出贡献、具有良好社会影响力的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以及具有创新性、示范性的慈善项目,通过“内蒙古慈善奖”进行表彰并推荐参加“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对连续5年以上参与自治区困难群众救助工作并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组织和个人,推荐参加“全国社会救助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对在社会救助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社会信誉良好的慈善组织在社会组织等级评估等方面予以适当支持。
六、强化组织保障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民政部门要将加强政府救助与慈善帮扶有效衔接作为推动社会救助和公益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的重点工作,充分发挥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机制作用,加强与相关部门、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的沟通协调,形成有效衔接的工作合力。要积极协调加大经费支持力度,在购买慈善组织服务、建设信息共享平台以及工作保障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积极探索研究新模式、新办法,做好政府救助与慈善帮扶的有效衔接,推动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救助工作。
(十六)加强监督管理。各级民政部门要依法对公益慈善力量参与社会救助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规范参与社会救助工作的方式和行为,帮助提升救助帮扶能力。各类公益慈善组织要加强行业自律,防止出现以权谋私、优亲厚友等问题,并按照规定公开慈善项目、救助对象和资金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十七)加强宣传引导。各级民政等相关部门要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宣传慈善政策法规、慈善活动和慈善先进典型,普及慈善知识,传播慈善文化,大力弘扬中华民族乐善好施、扶危济困的传统美德和诚信友爱、互帮互助的公益慈善理念,营造浓厚慈善社会氛围。总结推广救助与慈善帮扶合力解决困难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典型经验和做法,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积极参与公益慈善活动。自治区民政厅将开展公益慈善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典型案例征集活动,选树一批社会救助领域的优秀慈善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品牌慈善项目,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23号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政府救助与慈善帮扶有效衔接的若干措施》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