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时间:
2025-01-14 16:31
信息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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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打通养老服务发展制约瓶颈方面有哪些举措?
答:一是加快养老机构登记备案。举办事业单位性质的养老机构,向旗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申请审批和登记。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向登记管理机构同级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营利性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向服务场所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备案材料包括备案申请书、养老机构登记证书、承诺书等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备案申请书应当包括养老机构基本情况(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信息)、服务场所权属性、养老床位数量、服务设施面积、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
二是破解养老服务设施消防审验瓶颈。敬老院及利用学校、厂房、商业场所等举办的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养老机构,因未办理不动产登记、土地规划等手续问题未能通过消防审验的,2020年12月底前由盟市民政局汇总后提请盟行政公署和市人民政府集中研究,采取“一事一议”、“一院一策”方式解决。
三是加强养老服务设施供地保障。将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确保用地计划落实。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中优先予以安排。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可凭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和其他法定材料申请划拨供地。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养老服务设施,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或转让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允许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办理协议出让或租赁手续。
四是落实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要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要纳入城乡社区配套用房建设范围。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的规定,在十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和十分钟生活圈居住区配套设施规划中,设置规划用地面积为3500-22000平方米的养老院、1750-22000平方米的老年养护院,在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配套设施规划中,设置建筑面积为350-750平方米的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等养老服务设施,提升老年宜居环境。完善“四同步”(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工作规则,设施验收后同步无偿移交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由民政部门履行监管职责,并按照规划用途安排使用。到2022年,全区各地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达到100%。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规划的养老服务设施用房以及政府闲置房产资源用于养老服务的,可交由承担本辖区养老服务的企业或社会组织低偿或无偿使用。对养老服务设施总量不足或规划滞后的,应在编制或修改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时予以完善。2022年底前,有条件的旗县(市、区)完成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