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6-03-11 15:43
信息来源:
奈曼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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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根据《奈曼旗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奈政发〔2025〕78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现将阳光小区已建成交付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面向符合条件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人进行实物配租。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房源情况及租金标准
本次配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为3、4、5、8、9号楼,房源共232套。全部为电梯房,租金标准为9元/月/m²(不含供热、物业等费用)。房源详细信息见下表:
阳光小区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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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号 |
层数 |
建筑面积(㎥) |
租金(平均) |
套数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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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6 |
70.43-70.92 |
7633 |
72 |
|
|
4 |
6 |
68.20-68.48 |
7381 |
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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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3.22-93.49 |
10082 |
2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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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11 |
66.26-67.42 |
7219 |
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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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6 |
68.05-68.65 |
7382 |
24 |
|
|
9 |
11 |
64.91-66.77 |
7111 |
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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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障对象
在主城区生活和工作且无自有住房稳定就业的新市民、青年人等住房困难群体。主要包括新就业大学生、从事基本公共服务的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人员(包括公交、环卫、保安、快递、家政、物流等)、产业园区职工、引进人才和其它优先保障人群等,原则上不设收入线门槛。
三、申请条件
(一)新市民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
1、非主城区户籍(或户籍迁入主城区不满3年);
2、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主城区无私有住房且未租住公房;
3、截止2026年2月28日在主城区就业且与工作单位签订1年(含1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或录用通知等,并已连续缴纳1年(含1年)以上养老保险。
(二)青年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
1、主城区户籍未满35周岁;
2、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主城区无私有住房且未租住公房;
3、截止2026年2月28日在主城区就业且与工作单位签订1年(含1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录用通知等,并已连续缴纳1年(含1年)以上养老保险;
(三)申请人或其配偶在主城区实物配租公租房、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等其他住房保障相关政策的,不得同时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
(四)申请人或其配偶已在单位享受居住集体宿舍、单身公寓、成套公寓、专家楼等住房的,或实物配售公租房的不得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
四、申请及申请材料
新市民、青年人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时,以家庭为申请单元,本人作为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作为共同申请人。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及婚姻手续;
(二)《奈曼旗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表》;
(三)与工作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录用通知,缴纳养老保险相关手续等;
(四)家庭住房情况信息查询单;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材料。
五、申请程序
(一)个人申请。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条件的申请人填写《奈曼旗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表》,并附相关材料,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二)单位申报。经用人单位复核通过后,报旗住建局房产事务服务中心审核。申请人和用人单位对所提交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六、资格审核
旗住建局房产事务服务中心牵头对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核。申请人劳动合同(养老保险)情况,由旗人社部门查询认定;申请人家庭住房信息由旗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认定;享受主城区政策性住房情况由旗房产事务服务中心查询认定。
七、公示
通过审核符合条件的,旗住建局房产事务服务中心将申请人相关信息在旗政府相关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
八、审批确认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获得保障资格,办理保障性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手续。
九、报名时间
2026年3月16日—3月27日(3月21日周六、22日周日正常休息)。
十、报名地址
孟家段大街中段北侧4460号,奈曼旗房产事务服务中心(原房地产管理局)四楼401室。联系电话:0475-4220063。
奈曼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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