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奈曼旗林业和草原局关于退还采伐迹地更新造林保证金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6-04-29 09:53

信息来源:

奈曼旗林业和草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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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9 0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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奈曼旗林业和草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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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保障林木采伐后采伐迹地及时更新造林,确保全旗林地面积不减少、生态功能不弱化,有效约束林木采伐主体严格按照造林技术规程完成造林任务,我旗于2011年至2017年期间,对办理采伐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收取了更新造林保证金,明确待采伐责任人完成更新造林并经检查验收合格后予以退还。

根据有关工作要求,现对已完成更新造林且验收合格的采伐责任人启动集中退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退还对象

2011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并缴纳更新造林保证金,且已按规定完成采伐迹地更新造林任务并验收合格的林户(采伐责任人)。

二、申请退还时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即2026年5月31日前),请携带相关材料到指定地点办理退还手续。凡在规定时限内未前来办理退领的,一律视为自动放弃退领更新造林保证金,所缴纳的保证金将按照财政资金管理规定上缴国库。

三、所需材料

1.采伐责任人身份证及社保卡;

2.更新造林保证金原始缴纳收据;

3.采伐地块所在地苏木乡镇政府出具的《采伐迹地造林验收合格证》。

四、办理地点及联系方式

办理单位:奈曼旗林业和草原局院内西侧平房(林政股)

地址:奈曼旗大沁他拉镇北郊街

联系电话:0475-4212278

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30)

五、其他事项

1.材料不齐全、未完成采伐迹地更新或完成采伐迹地更新未通过验收合格的,暂不予退还;

2.原始票据丢失的,需采伐人所在村委会出具造林保证金原始收据丢失证明。

3.委托人办理的,提供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4.采伐责任人去世的,需公安部门出具死亡证明,可由法定继承人办理退还。

特此公告。


奈曼旗林业和草原局

2026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