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6-09-24 14:43
信息来源:
奈曼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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奈曼旗津奈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等6家企业: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对奈曼旗津奈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等6家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
因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无法采取正常送达方式送达执法文书,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现以公告方式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在接到本处罚决定后,当事人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未办理注销登记的,我局将依据《强制注销公司登记制度实施办法》的规定强制注销。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奈曼旗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奈曼旗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联系单位:奈曼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系人:尹海洋 联系电话:0475-4220077
联系地址:内蒙古通辽市奈曼旗诺恩吉雅大街西段北侧
附件:
奈曼旗市场监督管理局2026年吊销营业执照企业名单(第一批).xlsx
奈曼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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