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奈曼旗自然资源局关于将部分矿业权人纳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5-06-07 14:55

信息来源:

奈曼旗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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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7 1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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奈曼旗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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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核查,部分矿业权人存在违反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并依法受到较重行政处罚的情形。为加强矿业权管理,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现拟将相关矿业权人纳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公告如下:

一、法律依据

依据《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矿业权人违反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依法受到较重行政处罚的,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将其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具体情形包括: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依照《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受到较重行政处罚的;

超越登记的期限、范围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依照《矿产资源法》及矿产资源管理有关行政法规规定受到较重行政处罚的;

未按照规定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或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未达到规范要求,依照《土地管理法》及土地复垦、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有关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受到较重行政处罚的;

未按照规定的期限汇交地质资料,伪造地质资料或者在地质资料汇交中弄虚作假,依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受到较重行政处罚的;

未按照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或者伪造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矿山储量年度报告,弄虚作假,依照矿产资源管理有关行政法规规定受到较重行政处罚的;

未达到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最低指标;未按照规定开展综合开采、综合利用,对尚不能利用的矿产资源(包括共伴生矿产)未采取保护性措施,或者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损失破坏,依照《矿产资源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受到较重行政处罚的;

未按照规定缴纳相关费用,依照矿产资源管理有关行政法规规定受到较重行政处罚的;

(八)未按照规定办理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依照矿产资源管理有关行政法规规定受到较重行政处罚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应当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情形。

二、纳入原因

经调查核实,以下矿业权人在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过程中,存在未按照规定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或超越登记的期限、范围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等,根据实际违法情形列举)等违法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及相关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自治区第一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对通辽市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发现问题清单,以下矿业权人未落实边开采边治理要求,采矿已到边界,仍未开展治理,损毁区域裸露,边坡陡立,存在极大安全隐患。奈曼旗自然资源局于2024年8月15日对矿业权人下达过《关于边坡治理工程限期整改的通知》。矿业权人未在限定期限内完成整改任务。

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延续、保留、注销等登记事项的通知》文件,奈曼旗自然资源局于2025年3月10日对矿业权人下达过《关于限期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闭坑治理任务的通知》。矿业权人未在限定期限内完成整改任务。

三、纳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矿业权人名称

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情况

奈曼旗昌恒矿业石灰石矿

未按照规定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进行恢复治理

已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未在限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奈曼旗青龙山镇构件碎石厂

未按照规定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进行恢复治理

已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未在限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奈曼旗青龙山镇白灰厂

未按照规定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进行恢复治理

已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未在限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奈曼旗华鑫矽酸盐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白音昌乡石碑村碎石加工厂(青龙山采区)

未按照规定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进行恢复治理

已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未在限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奈曼旗永峰矿业有限公司(青龙山东采区)

未按照规定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进行恢复治理

已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未在限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四、申诉告知

当事人在收到相关告知后十个工作日内,有权向认定部门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意见及相关证明材料;

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的,以及陈述、申辩时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成立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五、管理措施

1、对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矿业权人,自认定决定之日起,实施为期三年的信用管理措施。期间,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强日常监督检查频次和力度。

2、在参与矿业权竞争性出让时,将其严重失信情况作为不利考量因素。

3、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等相关便利措施。

六、信用修复

矿业权人自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之日起满三年,且在期间内积极整改,纠正失信行为,未发生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可由认定机关及时从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中移出,停止公示并解除相关管理措施。如矿业权人在整改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故意隐瞒事实等欺诈行为,或申请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过程中又因同一原因受到行政处罚的,不予提前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475-4213968

地址:大沁他拉镇诺恩吉雅大街与生态青山路交汇东侧路北

奈曼旗自然资源局

2025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