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1505260116511406/2023-34327 | 主题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 \ 财政 |
发布机构 | 奈曼旗财政局 | 文 号 | 奈财规字〔2021〕1号 |
成文日期 | 2021-12-12 | 公文时效 | 有效 |
索 引 号 | 111505260116511406/2023-34327 |
主题分类 | 财政 |
发布机构 | 奈曼旗财政局 |
文 号 | 奈财规字〔2021〕1号 |
成文日期 | 2021-12-12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发布时间:
2021-12-22 09:30
信息来源:
奈曼旗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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奈财规字[2021]1号
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六号农场管委会,大沁他拉街道办事处,旗直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奈曼旗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奈政办字〔2020〕15号)《奈曼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奈曼旗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奈政办字〔2021〕50号),到2021年底建成我旗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我局研究制定了《奈曼旗本级财政支出事前绩效评估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奈曼旗本级财政支出事前绩效评估管理办法 (暂行)
2021年12月12日
附件
奈曼旗本级财政支出事前绩效评估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优化财政资源配置,从源头上防控财政资源配置的低效无效,提升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实现预算和绩效管理一体化,根据《预算法》有关规定及《奈曼旗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奈政办字〔2020〕15号)《奈曼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奈曼旗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奈政办字〔2021〕50号),结合奈曼旗本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事前绩效评估,是指苏木乡镇及旗本级预算部门(单位)(以下简称各预算部门)依据国家、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政策要求、事业发展规划,结合预算编审、项目审批等,拟对新增项目、新出台政策,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估方法,对财政支出项目(政策)立项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筹资合规性等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估。
第三条 本办法结合旗本级“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 管理要求、可研论证和项目评审,对特定目标类项目进行事前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项目进行优先排序,分别纳入部门项目库和财政项目库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财政性资金的苏木乡镇及旗本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事前绩效评估工作。
第五条 基本原则
(一)依据充分。事前绩效评估应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央、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相关文件为依据。在评估过程中,应收集足够的相关文件及详实的佐证资料,为评估结论提供充分的依据。
(二)科学规范。事前绩效评估应按照规范的程序,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评估方法,科学、合理地进行。
(三)精简高效。事前绩效评估的重点是评估政策、项目的必要性和预算的准确性,在实施过程中,应注意与现有审批、决策等程序的融合,简化流程和方法,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做到“随申报、随评估、随入库”,提高评估工作的效率。
(四)客观公正。事前绩效评估要以事实为依据,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利益相关方不得影响评估过程和评估结果。
(五)权责对等。事前评估要明确各方职责,清晰界定权责边界,旗财政局、苏木乡镇、本级预算部门、单位以及其他部门对其主导开展的评估工作负有管理自主权,并对评估结果负责。
第六条 主要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自治区党委政府、通辽市委政府和奈曼旗委政府制定的重大战略决策部署、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等;
(三)自治区、通辽市和旗本级财政部门制定的预算管理制度、资金及财务管理办法等;
(四)部门单位的职责、年度工作计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等;
(五)政府投资等行业主管部门出台的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等;
(六)其他依据。
第七条 事前绩效评估职责划分:
(一)旗级财政部门负责制定事前绩效评估管理办法和工作流程;指导督促各预算部门实施事前评估;对各预算部门提交的事前绩效评估报告进行审核;根据旗委、政府工作部署和实际工作需要,对认为有必要直接评估和重新进行评估的重大项目(政策),可直接开展或组织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事前评估;加强评估结果应用。
(二)各预算部门负责制定本部门、本单位事前评估实施细则;开展本部门本单位职能范围内拟新出台的项目(政策)的事前评估;向财政部门报送事前评估报告并配合财政部门完成事前评估报告审核。
(三)其他部门自行开展需由自治区财政资金扶持的重大项目(政策)事前评估。
(四)政府投资项目事前绩效评估,各预算部门应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和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管理等相关规定,结合可行性研究开展。
第二章 事前绩效评估的主体、对象、内容和方法
第八条 事前绩效评估按实施主体分类,分为财政部门组织开展绩效评估、各预算部门组织开展事前评估和其他部门组织开展事前评估。
第九条 事前绩效评估的对象:
(一)拟新出台的需本级预算安排资金的项目(政策);
(二)申请增加预算的既有项目(政策);
(三)申请延续执行的到期项目(政策);
(四)需要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的其他项目(政策)。
第十条 项目事前评估的基本内容。
(一)立项必要性。评估项目申请立项依据是否充分,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是否符合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是否属于公共财政支持范围;是否属于旗级承担的支出事项;是否与主管部门职能、规划及年度重点工作相关;是否有迫切的现实需求和明确的服务对象。
(二)投入经济性。主要评估项目投入产出比是否合理,成本测算是否充分,成本控制措施是否科学有效等。
(三)绩效目标合理性。主要评估项目绩效目标是否明确合理完整,是否与各预算部门的职责和中长期规划目标、年度工作目标相匹配,绩效目标的产出和效益是否相关联,绩效目标和项目资金规模是否匹配,绩效目标实现的可能性是否充分。
(四)实施方案可行性。主要评估立项实施的方案是否科学、合理、可行,人、财、物等基础保障条件是否具备,相关管理制度等是否健全、有效,有无不确定因素和风险,项目设立、清理和退出是否有明确的时限和步骤,是否符合全生命周期管理的要求。
(五)筹资合规性。评估项目的筹资行为是否符合预算法、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相关规定,筹资规模是否合理,资金来源是否合法合规,其中财政性资金支持方式及相关配套经费保障渠道是否可行;按规定需开展财政承受能力评估和债务风险评估的,应通过财政承受能力评估和债务风险评估。
(六)其他需评估的内容。
第十一条 政策事前评估的基本内容
(一)政策目标合理性。主要评估政策是否有明确的受益范围或对象,是否具有公共属性,绩效目标是否清晰明确,绩效指标是否细化量化、是否分解落实到具体任务,绩效目标和指标是否合理可行,预期绩效是否显著等。
(二)政策设立必要性。主要评估政策设立是否具有现实需要,与国家法律法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行业规划等是否相符,与政策主体部门职能是否相符,与其他政策是否交叉重叠,是否经过充分调研论证。
(三)政策资金合规性。主要评估政策是否属于财政支持范围,财权与事权是否匹配,支持方式是否合理,资金分配依据和投入产出比是否合理等。
(四)政策保障充分性。主要评估政策组织架构、运行机制、技术路线选择、计划进度安排等是否能保障政策有效落实,风险分析是否全面深入、应对措施是否有效等。
(五)政策的可持续性。主要评估政策实施是否有可持续的组织保障环境,是否考虑了政策后续执行的相关风险,政策实施是否具备可持续的人员、资金、技术等条件和能力。
第十二条 事前绩效评估以预算部门(单位)和财政部门绩效评估为主,可采取聘请专家、网络调查、电话咨询、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参与等方式。必要时可采取聘请第三方机构参与事前绩效评估。
(一)专家,是指邀请技术、管理和财务等方面的专家参与事前评估工作,提供专业支持。
(二)网络调查,是指通过互联网及相关媒体开展调查,向评估对象利益相关方了解情况或征询意见。
(三)电话咨询,是指通过电话对专业人士、评估对象及其他相关方进行咨询。
(四) 召开座谈会,是指组织特定人员或专家座谈,对评估项目集中发表意见和建议。
(五) 问卷调查,是指调查者运用统一设计的问卷向评估对象利益相关方了解情况或征询意见。
(六)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参与,是指邀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参与事前评估工作,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可分别从预算监督和民主监督的角度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事前绩效评估方法包括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众评判法及其他评估方法。
(一)成本效益分析法,指通过开展成本核算,并对全部成本和效益进行对比来评估项目(政策)投入价值,以实现投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的收益为目标的分析方法。
(二)比较法,是指通过对绩效目标与预期实施效果、历史与当期情况、不同部门与地区同类政策和项目安排的比较,综合分析政策和项目的绩效情况。
(三)因素分析法,是指通过综合分析影响政策和项目绩效目标实现、实施效果的内外因素,对政策和项目进行评估。
(四)最低成本法,是指对预期效益不易计量的政策和项目,通过综合分析测算其最低实施成本,对政策和项目进行评估。
(五)公众评判法,是指通过专家评估、公众问卷及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政策和项目进行评估。
(六)其他评估方法。其他能为评估结论提供支撑的方法。
第十四条 事前评估的基本流程。评估实施主体确定评估对象,组建事前评估工作组;申报单位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工作组对资料进行审核,开展评估论证,并出具事前评估结论和报告。
第十五条 事前绩效评估可以根据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况,采用一种或多种方式、方法进行评估,如财政部另有规定,遵照执行。
第十六条 事前绩效评估指标应与评估对象密切相关,全面反映项目决策、资金管理、预期产出和效益;指标内涵应明确、具体、可衡量,具有代表性,数据和佐证材料可采集、可获得;同类项目事前绩效评估指标和标准应具有一致性,便于评估结果相互比较。
事前绩效评估指标中应设置否决性核心指标,重点关注是否属于公共财政支持范围、是否属于旗级承担的支出事项、是否设定绩效目标等,发挥否决性核心指标在事前绩效评估中的关键作用。
第三章 事前绩效评估报告
第十七条 事前绩效评估报告包含正文和附件两部分,具体格式由旗财政局统一制定。
正文包括评估对象概况、评估的方式方法、评估的内容及结论、评估的相关建议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报告撰写应依据充分、真实完整、数据准确、分析透彻、逻辑清晰、客观公正。
附件包括政策和项目相关申报资料、评估专家意见、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意见等其他佐证材料。
事前绩效评估报告完成后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及时归档。
第十八条 按照“谁评估、谁负责”的原则,各预算部门应对事前绩效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章 事前绩效评估审核与结果应用
第十九条 旗财政局要加强对新增项目(政策)的审核,重点审核立项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筹资合规性等情况,审核评估报告是否内容完整、数据准确,论证逻辑是否清晰透彻、论证依据是否充分合理、评估结论是否客观可信。
旗财政局审核预算部门提供的事前评估报告,对论证不充分、无法有效支撑评估结论、建议调整完善后予以支持的项目(政策),出具审核意见后予以退回,预算部门按要求调整完善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不再受理;对审核认定同意纳入财政项目库的项目(政策),在年度预算安排时予以统筹考虑。
第二十条 事前绩效评估结果包括评估结论和评估得分, 评估结论依据评估得分而定,分为予以支持、部分支持和不予支持三种。评估总分一般设置为 100 分,根据各项评估指标重要程度合理赋分。评估得分 90 分(含)以上“予以支持”,评估得分 90-60 分(含),评估结论为“部分支持”,60 分以下“不予支持”。对不符合否决性核心指标的,评估结论可直接确定为“不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 预算部门组织开展事前评估,结论为“予以支持”或“部分支持”的,按照评估得分排序,纳入部门项目库管理并报送财政局审核,作为本部门本单位申报项目的参考依据;评估结论为“不予支持”的,不得纳入项目库管理,未纳入项目库管理的项目不得申请项目预算。
旗财政局作为实施主体组织开展的事前评估,结论为“予以支持”或“部分支持”的,纳入旗本级财政项目库管理,并结合评估得分,在安排年度预算时予以优先考虑;评估结论为“不予支持”的,不得纳入年度预算安排。
其他部门组织的事前评估,评估结果应用由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评估结果作为安排预算的必备要件,并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旗财政局应当及时整理、归纳、分析、反馈事前评估结果,并将其作为预算安排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各预算部门应根据事前评估结果,改进管理工作,调整和优化本部门预算支出结构,合理配置资源。
第二十四条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预算绩效管理信息公开管理办法》(内财监规〔2021〕5 号)的要求,将事前评估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五章 事前评估行为规范
第二十五条 参与事前评估中介机构、专家和参与事前评估工作的相关人员应当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开展工作,严守职业道德,遵守保密纪律。违反上述规定的,委托部门应当视情节轻重,终止委托合同、取消事前评估资格等处理;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在事前评估过程中弄虚作假,干扰、阻碍事前评估工作的部门、单位,予以问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旗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各苏木乡镇、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