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1505260116511406/2023-34333 | 主题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 \ 财政 |
发布机构 | 奈曼旗财政局 | 文 号 | 奈财规字〔2021〕2号 |
成文日期 | 2021-12-23 | 公文时效 | 有效 |
索 引 号 | 111505260116511406/2023-34333 |
主题分类 | 财政 |
发布机构 | 奈曼旗财政局 |
文 号 | 奈财规字〔2021〕2号 |
成文日期 | 2021-12-23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发布时间:
2021-12-29 09:10
信息来源:
奈曼旗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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奈财规字〔2021〕2号
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六号农场管委会,大沁他拉街道办事处,旗直部门: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强化奈曼旗预算绩效管理实施效果,规范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应用,根据《奈曼旗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奈政办字〔2020〕15号)《奈曼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奈曼旗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奈政办字〔2021〕50号),我局研究制定了《奈曼旗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应用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奈曼旗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应用暂行办法
2021年12月23日
附件
奈曼旗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应用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强化奈曼旗预算绩效管理实施效果,规范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应用,根据《奈曼旗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奈政办字〔2020〕15号)《奈曼旗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实施方案》(奈政办字〔2021〕50号),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应用的目的是推动预算部门(单位)落实“谁花钱、谁负责”和“花钱要问效,无效要问责”的主体责任,将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应用于制定和调整完善政策、优化资源和资金配置等管理工作,着力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提升预算管理水平和政策实施效果。
第三条 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应用,是指预算绩效管理责任主体对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以及绩效评价工作中形成的数据、报告、结果、结论等绩效信息,采取不同的方式加以利用,以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的行为。
结果应用的方式,包括反馈与整改、报告与公开、调整与挂钩、激励与问责等。
第四条 本办法中预算绩效管理责任主体包括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旗直预算部门(以下简称为预算部门)和财政部门。财政部门负责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应用的组织协调和管理。预算部门负责本部门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应用,以及向财政部门和相关部门报送本部门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和结果应用情况等。
第五条 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制定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应用办法和组织协调管理,及时反馈绩效管理结果,按要求报告和通报绩效结果,牵头组织绩效信息公开,将绩效管理结果应用于预算安排和考核评价,督促指导预算部门及时整改问题、改进管理、完善政策、调整预算等。
预算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本部门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应用相关工作,督促指导所属单位落实结果应用要求,及时整改问题、改进管理、完善政策、调整预算,按要求做好绩效信息报告及公开工作。预算执行单位应认真落实结果应用要求,及时整改问题、改进管理、调整预算。
第六条 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应用遵循客观公正、科学高效、权责统一、奖优罚劣的原则。
第七条 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应用工作中涉及保密事项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反馈与整改
第八条 结果反馈。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一般应采取书面方式将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及整改要求及时反馈相关单位。
(一)事前绩效评估结果反馈。财政部门将新出台重大政策、新增重大项目的事前绩效评估审核结果反馈预算部门。预算部门根据审核意见,修改完善事前绩效评估报告、经费测算和绩效目标等,按照年度预算编制时间和要求报财政部门审核。
(二)绩效目标管理结果反馈。财政部门将绩效目标“一上”审核结果与部门预算“一下”同步反馈预算部门。预算部门根据审核意见,结合“一下”控制数,调整完善绩效目标,与部门预算“二上”同步报送财政部门。
对下专项转移支付和共同事权转移支付,按照有关规定,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预算部门,参照上述程序调整完善绩效目标。
(三)绩效监控结果反馈。预算部门在预算执行和绩效运行监控中,发现存在预算执行、绩效目标实现、项目实施等影响财政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方面的问题,应及时将问题和整改落实情况反馈给财政及有关部门。
财政部门对重大政策、项目的绩效跟踪监控中,发现重大问题应在20个工作日内将问题和处置措施等情况反馈相关预算部门,相关预算部门应当自收到反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整改落实情况报送财政部门。
(四) 绩效评价结果反馈。财政部门或预算部门在财政评价或部门评价工作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应将绩效评价结果反馈被评价单位。被评价单位应当自收到反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问题整改落实情况报送财政部门或预算部门。
第九条 分类整改。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应组织整改责任单位按照整改要求进行分类整改。
(一)对预算管理中存在的管理制度不健全、绩效目标设置不合理等问题,应健全完善管理制度,加强绩效目标管理,科学设置绩效目标。
(二)对资金分配中存在的分配依据不充分、标准不科学、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应进一步完善分配机制,规范分配管理,有效堵塞管理漏洞。
(三)对预算执行偏离绩效目标、执行进度滞后、管理制度落实不力等问题,应加大监控力度,强化制度落实,采取有效措施及时纠偏,并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四)对其他影响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的问题,应深入分析原因,有针对性地采取改进措施,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第十条 整改报告。整改责任单位应制定整改方案,对应整改要求,逐条明确整改完善目标、措施、时限、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等,采取有效措施,整改落实到位,并按要求及时向各级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报送整改报告。
第十一条 整改监督。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要加强对整改工作的督导,视情对整改责任单位整改情况进行抽查复核。对未按要求及时报送整改落实情况的予以提醒,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整改、整改不到位或弄虚作假的,应暂停资金拨付或核减下一年度预算安排。
第三章 报告与公开
第十二条 预算部门要将年度内绩效结果信息定期报送财政部门,并应按照统一部署,将绩效目标随部门预算同步向社会公开,将绩效自评和部门绩效评价结果,随部门决算同步向社会公开。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将年度重要财政绩效管理结果信息定期报告旗人大、旗委政府并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四章 调整与挂钩
第十四条 将事前绩效评估结果与新出台重大政策、新增重大项目设立挂钩。预算部门应对新出台重大政策、新增重大项目开展事前绩效评估,投资主管部门应加强基建投资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申请预算的必备要件。
财政部门应加强新出台重大政策、新增重大项目的事前绩效评估审核,对未提供事前评估报告或评估结果为不予支持的,不得纳入财政项目库。
第十五条 将绩效目标与预算编制挂钩。预算部门设立的绩效目标应与申请的预算资金相匹配。财政部门将绩效目标设置作为预算安排的前置条件,加强绩效目标审核,对未按要求设定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安排预算。
第十六条 将绩效运行监控情况与财政资金执行挂钩。预算部门应通过绩效监控信息深入分析预算执行进度慢、绩效目标实现程度低的具体原因,并采取分类处置措施予以纠正,对于因政策变化、突发事件等客观因素导致预算执行进度缓慢或预计无法实现绩效目标的,应按程序通过调减部门预算等方式收回资金,并同步调整绩效目标;对于绩效监控中发现严重问题的,如预算执行与绩效目标偏离较大、已经或预计造成重大损失浪费或风险等情况,应暂停项目实施,相应按程序通过调减部门预算等方式停止拨付并收回资金。
财政部门根据绩效运行监控信息,对存在严重问题的政策、项目,应暂缓或停止预算拨款。
第十七条 将绩效评价结果与政策调整挂钩。财政部门应将绩效评价反映的相关政策调整建议,应用于项目整合、调整资金使用方向、调整资金分配依据等。预算部门应以财政评价、部门评价和单位自评结果为依据,健全和完善相关政策制度,优化预算支出结构。
对政策到期、预定绩效目标已实现的政策和项目,原则上予以取消;对交叉重复、碎片化的政策和项目予以调整,对政策目标相似、资金投入方向雷同的政策和项目予以整合;对长期沉淀的资金一律收回,并按照有关规定统筹调整用于亟需支持的领域。
第十八条 将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挂钩。根据财政评价等级,财政部门对其下一年度预算,原则上可作以下安排:等级为优(评分100—90(含))的,根据需要和财力可能,适当优先给予保障;等级为良(评分89—80(含))的,据实予以合理保障;等级为中(评分79—60(含))的,视情况按照评价年度预算的一定比例予以核减;等级为差(评分60以下)的,视情况可取消或暂停下一年度预算安排。
预算部门参照上述程序和标准,根据部门评价和单位自评结果,提出预算调整建议。
第十九条 将绩效管理结果与预算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挂钩。财政部门建立同级预算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机制,将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各环节的结果和结果应用情况,作为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五章 激励与问责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应加强绩效管理结果应用的监督,将结果应用情况纳入对预算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范围,对未按要求开展相关工作的责令整改。预算部门要监督指导所属单位开展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应用工作。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负责对预算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建立考核结果通报制度。
第二十二条 对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绩效考核结果弄虚作假,或预算执行与绩效目标严重背离的部门、单位及其责任人,提请有关部门进行追责问责。
对绩效管理结果应用过程中发现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预算部门可参照本暂行办法,制定相关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由旗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