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1505260116511406/2023-34340 | 主题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 \ 财政 |
发布机构 | 奈曼旗财政局 | 文 号 | 奈财规字〔2022〕3号 |
成文日期 | 2022-07-26 | 公文时效 | 有效 |
索 引 号 | 111505260116511406/2023-34340 |
主题分类 | 财政 |
发布机构 | 奈曼旗财政局 |
文 号 | 奈财规字〔2022〕3号 |
成文日期 | 2022-07-26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发布时间:
2022-07-29 10:00
信息来源:
奈曼旗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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奈财规字〔2022〕3号
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六号农场管委会,大沁他拉街道办事处,旗直部门:
为加快建成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规范部门和单位的预算绩效管理行为,提升通辽市预算绩效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奈曼旗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奈政办字〔2020〕15号)和《奈曼旗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实施方案》(奈政办字〔2021〕5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我局研究制定了《奈曼旗本级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奈曼旗本级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办法
2022年7月26日
附件
奈曼旗本级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建成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规范部门和单位的预算绩效管理行为,提升奈曼旗预算绩效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奈曼旗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奈政办字〔2020〕15号)和《奈曼旗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实施方案》(奈政办字〔2021〕5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旗直部门(单位)(以下简称预算部门)管理的所有财政性资金,涵盖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以及财政资金相关的政府投资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债务项目等。
第三条 本办法的管理对象可分为部门整体绩效管理和项目绩效管理。具体环节包括事前绩效评估管理、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管理、绩效评价管理、绩效结果应用管理等环节。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旗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按职责分工共同负责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第五条 旗财政部门负责部门预算绩效管理的组织协调,主要职责:
(一)制定预算绩效管理规章制度、工作规划、操作规范等;
(二)指导部门和单位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对有关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三)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管理、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管理、绩效评价管理以及评价结果反馈和结果应用管理等工作;
(四)研究制定共性绩效指标框架和目标指标模板,推动部门建立分行业、分领域、分层次的核心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
(五)推进预算绩效管理信息化建设;
(六)按规定组织实施预算绩效信息向人大报告、向社会公开工作;
(七)引导和规范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
第六条 预算部门是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主体,主要职责:
(一)制定本部门预算绩效管理的相关制度、工作计划、配套措施等;
(二)组织实施本部门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和检查所属单位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三)研究并建立本领域、本行业的核心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
(四)按规定编报绩效目标,实施绩效目标审核,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工作,并配合旗财政部门开展绩效目标评审工作;
(五)对预算绩效目标的完成情况和预算执行进度进行双监控,组织开展中期绩效评估工作,并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整改措施报旗财政部门;
(六)组织开展本部门和所属单位的绩效自评工作,预算部门开展自评抽查及部门评价工作,并配合旗财政部门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根据评价结果落实整改措施,加强本部门预算管理;
(七)按要求向人大、政府报告、向社会公开本部门预算绩效信息。
第七条 部门所属单位按照旗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要求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主要职责:
(一)组织实施本单位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二)按规定编报绩效目标,配合旗财政部门开展绩效目标评审工作;
(三)对预算绩效目标的完成情况和预算执行进度进行双监控,并将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整改措施报告主管部门和旗财政部门;
(四)组织开展本单位的绩效自评工作,并配合主管部门开展自评抽查及部门评价和旗财政部门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根据评价结果落实整改措施,加强本单位预算管理;
(五)按规定向社会公开本单位预算绩效信息。
第三章 事前绩效评估管理
第八条 事前绩效评估是指旗财政部门或预算部门对政策和项目预算立项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和资金筹集合规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项目是否立项、项目调整、预算安排等一系列预算管理活动。
第九条 预算部门对拟新出台重大政策和新增重大项目开展事前绩效评估,投资主管部门要加强基建投资绩效评估,在预算审核时均需出具事前绩效评估报告,事前绩效评估结果作为申请预算的必备要件。
第十条 旗财政部门根据预算部门提供的事前绩效评估报告等结果,对拟新出台重大政策和新增重大项目预算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组织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绩效评估,并依据审核和评估结果安排预算。
第四章 绩效目标管理
第十一条 绩效目标管理是指旗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及所属单位以财政资金绩效目标为对象,以绩效目标的设置、审核、批复、调整等为主要内容所开展的一系列预算管理活动。
第十二条 绩效目标是编制部门预算、实施绩效运行监控、开展绩效评价等工作的重要基础和依据,包括部门整体绩效目标和项目绩效目标。未按要求设置绩效目标或绩效目标设置不合理且不按要求调整的,不得纳入项目库管理,也不得申请部门预算资金。
第十三条 按照“谁申请资金,谁设置目标”原则,预算部门要健全绩效目标内部编报机制,组织所属单位或项目实施单位设置绩效目标。
(一)设置项目绩效目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中的项目,均需设置绩效目标。绩效目标应当从预期产出、预期效果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方面,设置绩效指标和标准。项目绩效目标作为申请预算和项目入库的前置条件,应在项目入库前完成设定,并随同年度预算项目申报按程序提交财政部门。
(二)设置部门整体绩效目标。预算部门及所属单位要依据本部门和单位职责任务,结合部门和单位年度工作计划,合理确定部门和单位的整体绩效目标,整体反映部门预期工作目标和效果,连同部门预算建议计划经部门党委(党组)研究后,一并报送旗财政部门。
第十四条 旗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开展目标审核工作。
(一)部门审核。部门负责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报送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绩效目标不符合要求的,应要求及时修改、完善。
(二)财政部门审核。旗财政部门依据相关政策和重点工作安排、预算支出方向和支出重点等,对预算部门及所属单位申报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符合相关要求的进入下一步预算编审流程。
第十五条 旗财政部门在批复部门预算及预算部门批复所属单位预算时,一并批复绩效目标。
第十六条 预算执行中,因预算调整、政策变化、突发事件等因素影响绩效目标实现,确需调整绩效目标的,由部门及所属单位提出绩效目标调整申请,按绩效目标管理要求和预算管理流程报批调整。
第五章 绩效运行监控管理
第十七条 绩效运行监控是指通过动态采集数据,及时、系统地反映预算执行、项目实施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重点内容,发现运行偏差并提出及时、有效的纠偏措施予以纠正,以确保项目预算资金按计划使用并实现预期绩效目标。
第十八条 预算部门及所属单位要健全绩效运行监控机制,对本部门和单位整体及所有项目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动态掌握项目进展,以及资金使用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对监控发现的管理漏洞和绩效目标偏差,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予以纠正。
第十九条 旗财政部门选取重大支出项目进行重点监控,发现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绩效目标执行中的偏差,及时通报部门及所属单位进行整改,对问题严重或整改不到位的暂缓或停止预算拨款。对非因客观因素造成严重偏离绩效目标或无法继续实施的,及时收回资金,统筹安排用于更亟需的支出。
第六章 绩效评价管理
第二十条 绩效评价是指财政部门或预算部门及所属单位根据设置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预算资金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评价的活动。按照预算管理主体和内容,可分为部门和单位整体绩效评价、财政政策绩效评价和项目绩效评价;按照实施主体和工作内容,可分为绩效自评、部门评价和财政评价。
第二十一条 绩效自评分为部门整体绩效自评和项目绩效自评。
(一)部门整体绩效自评。部门及所属单位依据年初确定的整体绩效目标,对本部门和单位使用财政资金所实现的整体产出和效果开展年度评价,客观反映本部门和单位整体绩效水平。
(二)项目绩效自评。部门及所属单位所有的项目,均应纳入绩效自评范围。部门和单位要加强绩效自评的组织管理,监督指导项目实施单位客观真实反映项目绩效。
第二十二条 部门评价。部门对所属单位的重点项目及部分单位整体支出开展再评价。对部门评价结果为差的所属单位予以通报。
第二十三条 旗财政部门对部门及所属单位绩效自评结果实施抽查复核,并进行绩效再评价,对未按要求开展自评、自评和抽评结果差异较大以及抽评结果为差的部门或单位予以通报。
第二十四条 旗财政部门建立重大支出政策和项目重点评价机制,选取重大支出政策和项目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对到期的重大政策和预算项目进行全面综合评价,对部门开展整体绩效评价,评价结果报旗委、旗政府和旗人大,并向被评价部门反馈。
第七章 绩效结果应用管理
第二十五条 绩效结果应用管理是指针对开展预算绩效管理所形成的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等绩效信息,采取反馈整改、与预算挂钩、信息公开、激励约束等方式,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六条 预算部门要及时向旗财政部门反馈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结果,旗财政部门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督导相关其落实整改。部门及所属单位要建立问题整改责任机制,将整改结果按要求报送旗财政部门。
第二十七条 旗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建立健全挂钩机制,将整体绩效评价与部门预算安排挂钩,结合预算部门及所属单位履职需要,对整体绩效好的合理增加预算安排,对整体绩效较差的相应减少预算安排;将项目绩效评价与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挂钩,对绩效较好的项目优先保障,对绩效一般的督促改进,对交叉重复、碎片化的予以调整。
第二十八条 按照预算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部门负责将部门整体绩效目标和项目绩效目标、绩效自评、部门评价结果等绩效信息,通过自治区财政厅及旗政府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开,并逐步将除涉密内容外的绩效信息全部向社会公开。旗财政部门按照预算法要求及相关规定,统筹组织推进绩效信息公开工作,将部门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结果与预决算草案同步报送人大,自觉接受人大和社会各界监督。
第二十九条 预算部门是预算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依法接受人大监督、审计监督和社会公众监督,预算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对本部门预算绩效负总责,项目责任人对项目预算绩效负责,对重大项目责任人实行绩效终身责任追究制。部门要对主管的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加强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并按规定程序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预算部门要按照本办法规定,制定完善本部门绩效管理细则或操作规程。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旗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