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1505260116511406/2025-00621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城乡建设(含住房) |
| 发布机构 | 奈曼旗人民政府 | 文 号 | 奈政字〔2024〕90号 |
| 成文日期 | 2024-11-26 | 公文时效 | 有效 |
| 索 引 号 | 111505260116511406/2025-00621 |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含住房) |
| 发布机构 | 奈曼旗人民政府 |
| 文 号 | 奈政字〔2024〕90号 |
| 成文日期 | 2024-11-26 |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发布时间:
2024-11-29 17:00
信息来源:
奈曼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分享到:
NMQRMZF-2024-011
奈政字〔2024〕90号
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六号农场管委会,旗政府有关委办局:
经研究同意,现将《奈曼旗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组织实施。
2024年11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奈曼旗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提升农村人居环境质量,建设美丽宜居乡村,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方案(2021—2025年)》等政策法规要求,结合奈曼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深入学习借鉴“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经验,以农村厕所革命、生活垃圾污水治理、村容村貌提升为重点,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施策、持续推进的原则,科学确定治理标准和目标任务,积极构建政府、市场主体、嘎查村集体、嘎查村村民等共建共管共享格局。坚持建管并重、注重长效,着力构建系统化、规范化、长效化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确保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第二章规划建设与管理
第三条旗委农村牧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综合协调、组织推动和监督管理。各苏木乡镇场主要负责人包片、乡镇干部包村、村干部包农户、农户门前“三包”的工作机制,统筹指导和组织辖区村民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行动。旗发改、财政、交通、林草、水务、自然资源、教体、卫健、文旅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监督指导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
第四条旗农科、住建、生态环境、财政、发改等部门,加强政府性投入资源的统筹,科学设置、逐步配齐农村人居环境基础设施,依法履行审批、管理、监督职责。各苏木乡镇场和嘎查村加强对农村生活饮用水、供电、道路、生活垃圾污水收集处理等基础设施设备的运行和维护。
第五条各苏木乡镇场及相关部门,充分利用媒体平台,深入开展农村人居环境保护和治理宣传报道,将村民保持自家庭院、房前屋后清洁卫生、生产生活垃圾处理、生活污水治理、农村公共空间秩序和环境卫生等行为规范纳入村规民约。建立监督举报制度,设立并公布举报信箱、投诉电话和其他方式,及时受理并依法查处影响农村人居环境的各类违规违法行为。
第三章村容村貌建设与管理
第六条旗农科局坚持“实际、适地、实用”原则,牵头推进“厕所革命”和村容村貌整体提升、规划建设等工作。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按照“户申请、村公示、镇审批、旗备案”的方式,有序推进农村户用卫生厕所改造工作。
第七条旗农科、住建、生态环境、水务、交通等部门牵头,推进实施村容村貌、户用卫生厕所改造、农村生活垃圾污水治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村屯道路硬化等工作,加强行业部门监督指导,苏木乡镇场负责督促嘎查村做好人居环境整治有关工作,及时清理村内外环境卫生。
第八条旗供电、通信、广电等单位,加强农村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电视线“三线”管理,严格执行“事前许可、事中监管、事后整治”工作原则,严禁私拉乱接、违规搭挂,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对现有“三线”不规范问题进行全面整治。
第九条 各嘎查村、分场引导和鼓励村民通过栽植果蔬、花木等开展庭院绿化,在水旁、路旁、村旁、宅旁植树开展村庄绿化,利用荒地、废弃地、边角地等规划建设村庄公园和公共绿地。
第十条禁止下列影响村容村貌的行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违规违法行为,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处以50元至500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
(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
(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第四章垃圾治理
第十一条旗住建局牵头,监督指导农村垃圾收储设施设备的科学布局,协调各地区和有关部门确保垃圾收运处置体系正常运转。旗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负责做好压缩箱及运输车辆等转运设备维修养护,各苏木乡镇场负责辖区内设施设备更新、维修维护及垃圾中转站日常管理工作,共同运行好“户分类、镇村收集、旗转运处理”垃圾收运处置体系。
第十二条 各苏木乡镇场监督指导嘎查村合理确定垃圾中转站的数量、位置,明确收集时间和路线,科学设置村级垃圾收储点,精准分类、应收尽收、及时转运;建筑垃圾分类处理,就近合理消纳;可焚烧发电的垃圾,集中收集压缩转运,确保农村生活垃圾规范处理。
第五章 生活污水治理
第十三条旗生态环境局牵头,负责农村户用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科学规划、配套项目申报和运行监管。各苏木乡镇场根据实际情况,谋划争取农村污水处理项目,提前编制项目计划,稳步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
第十四条对于采用集中式处理模式的嘎查村,建立污水收集系统运行机制,确保污水能够全部收集到处理设施中进行处理。对于分散式处理设施,加强对农户的指导和管理,及时维修养护,确保污水处理设施设备正常使用。
第十五条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纳入河长制管理体系,以房前屋后、河塘沟渠为重点实施清淤疏浚,采取综合措施恢复水生态,预防形成农村黑臭水体。
第六章农村精神文明建设
第十六条各苏木乡镇场强化政策宣传,将转变农民群众思想观念、推行文明健康生活方式,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定期调度,强力推进;各部门、各单位积极参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做好行业服务对象的监督管理。将农户门前“三包”、做好垃圾分类、养成文明习惯等纳入学校、家庭、社会教育范畴,通过“小手拉大手”,培养青少年文明行为,助推形成文明家庭,建设文明社会。
第十七条旗委宣传部门牵头,深化文明实践“五个一”工作机制,以修订完善、刚性执行村规民约为抓手,广泛开展新时代文明实践活动,引导群众自觉树立“知荣辱、保清洁、讲正义、争上游”的新风尚。通过“文明团结超市”、积分兑换等有效载体,调动群众的积极性,定期开展环境卫生清理行动,让清洁文明行为蔚然成风。
第十八条各苏木乡镇综合行政执法队牵头,对在林地、草地、河道内、村屯旁倾倒垃圾的,依据相关法规条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垃圾并处罚款;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章建立健全长效管护机制
第十九条以“三清一改”(清理农村生活垃圾、清理村内塘沟、清理畜禽养殖粪污等农业生产废弃物,改变影响农村人居环境的不良习惯)为重点,开展清理“四堆”(垃圾堆、废物堆、粪土堆、柴草堆)、治理“四乱”(柴草乱放、垃圾乱倒、污水乱泼、畜禽乱跑),由“清脏”向“治乱”拓展,由村庄面上清洁向屋内庭院、村庄周边拓展,引导群众逐步养成良好卫生习惯。
第二十条 将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列为督查考核重点事项,旗委政府“两办”督查室牵头,围绕户厕改造、垃圾处理、污水治理、村容村貌整治、道路管护和村屯绿化亮化美化等工作,定期开展督查考评。设立农村人居环境奖励资金,奖优罚劣,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鼓励苏木乡镇场做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考评实行“三单一函”机制,结果作为日常考核赋分因素。
第二十一条 旗财政、农科、住建、生态环境牵头,统筹各类项目和资金,逐步补齐农村人居环境短板。旗财政局单独列支各苏木乡镇场环境卫生费、垃圾转运经费,并及时保障到位。
第二十二条按照国家“五有标准”(有制度、有标准、有队伍、有督查、有经费),各苏木乡镇场指导嘎查村建立村庄保洁制度,村庄保洁人员要均衡配备,数量基本满足要求,定期组织村民开展环境卫生集中整治,建立保洁设施设备定期检查维护和人员培训制度。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由旗农科局、住建局、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蒙公网安备 150525020001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