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1505260116511406/2025-00622 | 主题分类 | 国土资源、能源 \ 土地 |
| 发布机构 | 奈曼旗人民政府 | 文 号 | 奈政字〔2024〕192号 |
| 成文日期 | 2024-11-28 | 公文时效 | 有效 |
| 索 引 号 | 111505260116511406/2025-00622 |
| 主题分类 | 土地 |
| 发布机构 | 奈曼旗人民政府 |
| 文 号 | 奈政字〔2024〕192号 |
| 成文日期 | 2024-11-28 |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发布时间:
2024-11-30 16:00
信息来源:
奈曼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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奈政字〔2024〕192号
旗政府有关委办局,通辽奈曼工业园区管委会:
为深入贯彻《自然资源部关于完善工业用地供应政策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关于落实工业用地供应政策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精神,完善工业用地供应政策,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强化土地要素保障,降低用地成本,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经旗政府同意,现将《奈曼旗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2024年11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奈曼旗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差别化土地供应制度,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降低企业用地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完善工业用地供应政策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201号)等有关规定和文件精神,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在我旗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建设用地采取弹性年期出让方式供应工业用地时,适用本实施办法。
采取弹性年期出让方式供应工业用地应当符合现行工业用地供应相关要求,列入《限制用地项目目录》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的工业项目不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中的弹性年期出让是指县级以上政府综合国家产业政策、企业生命周期及产业发展趋势,合理确定工业用地的出让年限,并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的供应方式。出让年期不超过法定最高出让年限。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四条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原则上不超过20年。对于国家、自治区重大产业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等,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后,可合理提高弹性出让年期,但不得超过工业用地出让的法定最高年限50年。
第五条采取弹性年期出让方式取得的工业用地使用权,在办理项目核准、规划、建设、抵押融资等手续方面,与法定最高出让年限50年的工业用地使用权具有同等权能。
第六条采取弹性年期出让方式供应工业用地,应当依法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
在公平、公正、不排除多个市场主体竞争的前提下,可将投资主管、产业主管等部门提出的产业类型、生产技术、产业标准、产品品质要求作为土地供应前置条件。
第七条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价格,不得低于自然资源部发布实施的《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要求的最低价标准。
第八条采取弹性年期出让方式供应的工业用地价格标准由土地评估机构按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等技术标准评估后,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和政府产业政策综合确定标底或底价。标底或底价不得低于最低价标准。
第三章 办理程序
第九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工业用地弹性出让供地方案,明确供应方式、使用年限、产业供应前置条件、开发建设条件、达到约定条件期限、出让标底或底价、投标或竞买保证金、缴款时间和方式等内容,并将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纳入供地方案,由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协调决策机构集体决策确定。
供地方案经同级政府批准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条采取弹性年期方式出让的,按现行工业用地出让程序执行。
第十一条土地使用者应当持发展改革部门有关项目建设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相关材料依法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依法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二条采取弹性年期出让方式供应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规划条件使用土地。
第四章 履约监管
第十三条土地使用者应当按出让合同约定开发、利用与经营土地,未履行合同约定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合同约定条款,依法解除出让合同,无偿收回出让土地使用权。
第十四条因不可抗力或政府原因导致土地使用者不能按合同约定期限开工、竣工的,可提前30日向出让人(出租人)提出延期申请,经出让人同意后相关期限可以顺延,但顺延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十五条土地使用者应当按合同约定的金额、期限和方式支付土地价款,出让人按照合同约定按时交付土地。未按时支付土地价款和交付土地的,违约责任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六条土地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应当由出让人无偿收回。
第十七条负责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工作的组织领导,应当研究制定辖区内的相关产业政策,划定产业准入标准,明确土地利用绩效评估的指标、方法和程序,并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本方案实施后,如与上级有关部门新出台的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政策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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