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 解读:奈曼旗临时救助实施细则

    一、制定背景为充分发挥临时救助托底、应急、过渡、衔接、补充的制度效能,强化急难救助功能,切实解决城乡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二、制定依据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20〕18号)、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内民政发〔2021〕38号)、《通辽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通民发〔2021〕28号)和《通辽市低保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试行)》(通民发〔2024〕59号)三、基本原则本细则遵循“应救尽救、及时救助”、“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执行“先行救助和分级审批”的政策,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确保有困难的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解决救助对象基本生活困难,帮助摆脱临时困境。四、适用范围适用我旗境内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暂时困境的家庭或个人。五、救助对象(一)急难型救助对象: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各类自然灾害等突发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二)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时期内(一般为6个月)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特别是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脱贫监测家庭以及其他困难家庭或个人。(三)查无身份信息的临时遇困对象:对查无身份信息的临时遇困人员,民政救助管理机构可以按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有关规定审核审批、提供救助。六、救助标准(一)支出型救助标准基本计算方法:临时救助标椎=当年我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救助人数×实际发生困难持续时限。持续时间(以月为单位),原则上最长不超过6个月。(二)急难型救助标准1、困难程度较轻、救助金额较小的,根据救助对象困难情形,及时给予不低于当地当年月城市低保标准3倍的临时救助。2、对因火灾、爆炸、溺水、交通事故、人身伤害等突发事件导致生活困难的急难型救助对象,在享受各种人身伤害保险、医疗保险报销部分及其他各类帮困救助资金后,明确最低救助金额为每人口1个月城市低保标准,总额不超过该家庭急难型救助对象每人口6个月城市低保标准;导致人员死亡的,一次性救助金额不少于5000元。3、因突发重大疾病医疗支出较大的贫困对象,不包括明显超出常规家庭承受能力的特殊医疗辅助器材费用,按个人承担医疗费用的20%—25%比例实施救助。具体标准:普通家庭按个人承担医疗费用的20%的比例实施救助,低保、特困供养、孤儿、单人施保户及低收入家庭等按个人承担医疗费用的25%的比例实施救助,原则上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三)临时救助实行一事一救。同一申请人,同一事由,一年内原则上只救助一次,不得重复申请临时救助金。情况特殊需经旗民政局党组会议研究批准,一年内最多给予两次救助,累计金额不超过5万元。七、救助方式临时救助采取发放救助金、实物或转介服务三种救助方式。八、救助程序1.申请受理。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我旗户籍或取得我旗居住证的家庭或个人均可向户籍所在地(人户分离向居住地)苏木乡镇(场、街道)提出救助申请。2.审核。苏木乡镇(场、街道)是临时救助审核的责任主体。3.确认。救助金额在5000元以下(含5000元)由苏木乡镇(场、街道)做出审批确认;救助金额在5000元以上至15000元以下(含15000元),由旗民政局审批确认;救助金额在15000元以上至50000元以下(含50000元)由旗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协调机制领导小组通过一事一议做出审批确认。九、资金发放临时救助发放救助金的,由国库集中支付,通过“一卡通”系统将救助金发放到申请救助人银行卡。临时救助发放实物的,做好实物发放登记并留存影像资料;需要提供转介服务的,做好交接登记并定期回访。十、监督管理旗民政局和财政局对临时救助资金及备用金的日常使用与管理进行监管,对苏木乡镇(场、街道)审批的救助对象按比例随机开展抽查检查。临时救助实施情况应定期向社会公开,对于公众或媒体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调查核实处理。十一、有效期限2025年4月10日开始施行,有效期5年。十二、名词解释临时救助是指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解读机构:奈曼旗民政局解读人:贾轶职务:局长联系电话:0475-4212782

    2025-03-10
  • 解读:奈曼旗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实施办法(试行)

    一、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完善工业用地供应政策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201号)二、适用范围在我旗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建设用地采取弹性年期出让方式供应工业用地时,适用本实施办法。三、弹性出让年限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原则上不超过20年。对于国家、自治区重大产业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等,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后,可合理提高弹性出让年期,但不得超过工业用地出让的法定最高年限50年。四、出让方式采取弹性年期出让方式供应工业用地,应当依法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五、办理程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工业用地弹性出让供地方案,明确供应方式、使用年限、产业供应前置条件、开发建设条件、达到约定条件期限、出让标底或底价、投标或竞买保证金、缴款时间和方式等内容,并将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纳入供地方案,由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协调决策机构集体决策确定。供地方案经同级政府批准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六、履约监管土地使用者应当按出让合同约定开发、利用与经营土地,未履行合同约定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合同约定条款,依法解除出让合同,无偿收回出让土地使用权。七、有效期限办法自2024年11月28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关键词诠释:本实施办法中的弹性年期出让是指县级以上政府综合国家产业政策、企业生命周期及产业发展趋势,合理确定工业用地的出让年限,并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的供应方式。出让年期不超过法定最高出让年限。解读机构:奈曼旗自然资源局解读人:韩庆余职务:党组书记、局长联系电话:0475-4213968

    2024-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