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 解读:奈曼旗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一、制定背景为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完善住房保障体系。二、制定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办发〔2021〕53号)《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10部门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内建保金〔2022〕96号)、《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辽市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通政办发〔2022〕71号)等文件。三、适用范围旗主城区(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内)保租房的规划、建设、租赁、运营、监督和管理,适用本办法。四、责任单位旗住建局负责主城区保租房的筹集、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制定主城区保租房发展计划,协调各部门建立联合工作和审查机制,确定项目实施细则,发放辖区内保租房项目认定书。旗发改局、政数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人社局、应急局、税务局、金融监管局、街道办等相关职能部门,全力配合做好保租房相关工作。五、建设筹集   可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建设用地和存量闲置房屋建设,适当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并合理配套商业服务设施。按照供需匹配原则,从实际出发,因城施策,采取新建、改建、改造和将政府的闲置住房用作保租房等多种方式增加供给。六、保租房的投资主体(一)旗政府授权委托的地方国有企业;(二)各类企事业单位;(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七、验收标准保租房项目验收依照住建部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的通知》(建质〔2012) 171号)执行,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八、保障对象和准入条件保租房的保障对象为在主城区生活和工作无自有住房稳定就业的新市民、青年人等住房困难群体,主要包括新就业大中专学生、从事基本公共服务的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人员(包括公交、环卫、保安、快递、家政、物流等)、产业园区职工、引进人才和其它优先保障人群等,原则上不设收入线门槛。在新市民、青年人得到充分保障的情况下,所余房源可将主城区户籍稳定就业的无房家庭纳入保障范围,支持用人单位集中申请。其中利用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及房屋、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建设的保租房,保障对象可优先满足本单位、本园区职工需求。九、申请和审批程序新市民、青年人申请保租房时,以家庭为申请单元,本人作为主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保租房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个人申请。(二)单位申报。 (三)资格审核。(四)公示。(五)审批确认。十、分配和租金旗政府或国企业为投资主体的保租房,如房源不足首次分配应采取公开摇号的方式,按照摇号顺序依次分配房源,同时由公证处公证。如房源有余按获得保障资格的先后顺序依次分配房源。其他各类企业和其他组织为投资主体的保租房,运营管理单位本着公平原则,自行决定分配方式。保租房的租金,以单套(间)建筑面积计算,住建部门通过摇号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出同地段、同品质、同类型住房租赁市场平均租金,租金按照不高于市场平均租金的70%确定,具体租金标准由旗政府常务会议确定。十一、责任追究对弄虚作假骗取享受保租房保障的个人,一经核实取消其保障资格,收回配租的房源。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纳入企业征信系统,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十二、关键词诠释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多主体投资建设,面向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阶段性住房困难群体,限定租赁用途、租金标准的保障性住房。新市民:是指非主城区户籍 (或户籍迁入主城区不满3年)常住主城区的稳定就业人员。所称青年人,是指不满35周岁,主城区户籍的稳定就业人员。解读机构:奈曼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解读人:于俊职务:住建局党组成员、房产事务中心主任联系电话:0475-4222776

    2025-11-25
  • 解读:奈曼旗临时救助实施细则

    一、制定背景为充分发挥临时救助托底、应急、过渡、衔接、补充的制度效能,强化急难救助功能,切实解决城乡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二、制定依据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20〕18号)、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内民政发〔2021〕38号)、《通辽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通民发〔2021〕28号)和《通辽市低保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试行)》(通民发〔2024〕59号)三、基本原则本细则遵循“应救尽救、及时救助”、“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执行“先行救助和分级审批”的政策,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确保有困难的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解决救助对象基本生活困难,帮助摆脱临时困境。四、适用范围适用我旗境内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暂时困境的家庭或个人。五、救助对象(一)急难型救助对象: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各类自然灾害等突发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二)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时期内(一般为6个月)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特别是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脱贫监测家庭以及其他困难家庭或个人。(三)查无身份信息的临时遇困对象:对查无身份信息的临时遇困人员,民政救助管理机构可以按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有关规定审核审批、提供救助。六、救助标准(一)支出型救助标准基本计算方法:临时救助标椎=当年我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救助人数×实际发生困难持续时限。持续时间(以月为单位),原则上最长不超过6个月。(二)急难型救助标准1、困难程度较轻、救助金额较小的,根据救助对象困难情形,及时给予不低于当地当年月城市低保标准3倍的临时救助。2、对因火灾、爆炸、溺水、交通事故、人身伤害等突发事件导致生活困难的急难型救助对象,在享受各种人身伤害保险、医疗保险报销部分及其他各类帮困救助资金后,明确最低救助金额为每人口1个月城市低保标准,总额不超过该家庭急难型救助对象每人口6个月城市低保标准;导致人员死亡的,一次性救助金额不少于5000元。3、因突发重大疾病医疗支出较大的贫困对象,不包括明显超出常规家庭承受能力的特殊医疗辅助器材费用,按个人承担医疗费用的20%—25%比例实施救助。具体标准:普通家庭按个人承担医疗费用的20%的比例实施救助,低保、特困供养、孤儿、单人施保户及低收入家庭等按个人承担医疗费用的25%的比例实施救助,原则上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三)临时救助实行一事一救。同一申请人,同一事由,一年内原则上只救助一次,不得重复申请临时救助金。情况特殊需经旗民政局党组会议研究批准,一年内最多给予两次救助,累计金额不超过5万元。七、救助方式临时救助采取发放救助金、实物或转介服务三种救助方式。八、救助程序1.申请受理。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我旗户籍或取得我旗居住证的家庭或个人均可向户籍所在地(人户分离向居住地)苏木乡镇(场、街道)提出救助申请。2.审核。苏木乡镇(场、街道)是临时救助审核的责任主体。3.确认。救助金额在5000元以下(含5000元)由苏木乡镇(场、街道)做出审批确认;救助金额在5000元以上至15000元以下(含15000元),由旗民政局审批确认;救助金额在15000元以上至50000元以下(含50000元)由旗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协调机制领导小组通过一事一议做出审批确认。九、资金发放临时救助发放救助金的,由国库集中支付,通过“一卡通”系统将救助金发放到申请救助人银行卡。临时救助发放实物的,做好实物发放登记并留存影像资料;需要提供转介服务的,做好交接登记并定期回访。十、监督管理旗民政局和财政局对临时救助资金及备用金的日常使用与管理进行监管,对苏木乡镇(场、街道)审批的救助对象按比例随机开展抽查检查。临时救助实施情况应定期向社会公开,对于公众或媒体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调查核实处理。十一、有效期限2025年4月10日开始施行,有效期5年。十二、名词解释临时救助是指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解读机构:奈曼旗民政局解读人:贾轶职务:局长联系电话:0475-4212782

    2025-03-10
  • 解读:奈曼旗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实施办法(试行)

    一、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完善工业用地供应政策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201号)二、适用范围在我旗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建设用地采取弹性年期出让方式供应工业用地时,适用本实施办法。三、弹性出让年限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原则上不超过20年。对于国家、自治区重大产业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等,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后,可合理提高弹性出让年期,但不得超过工业用地出让的法定最高年限50年。四、出让方式采取弹性年期出让方式供应工业用地,应当依法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五、办理程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工业用地弹性出让供地方案,明确供应方式、使用年限、产业供应前置条件、开发建设条件、达到约定条件期限、出让标底或底价、投标或竞买保证金、缴款时间和方式等内容,并将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纳入供地方案,由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协调决策机构集体决策确定。供地方案经同级政府批准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六、履约监管土地使用者应当按出让合同约定开发、利用与经营土地,未履行合同约定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合同约定条款,依法解除出让合同,无偿收回出让土地使用权。七、有效期限办法自2024年11月28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关键词诠释:本实施办法中的弹性年期出让是指县级以上政府综合国家产业政策、企业生命周期及产业发展趋势,合理确定工业用地的出让年限,并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的供应方式。出让年期不超过法定最高出让年限。解读机构:奈曼旗自然资源局解读人:韩庆余职务:党组书记、局长联系电话:0475-4213968

    2024-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