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4-10-21 17: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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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依据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涉企中介服务、督查检查、会议报表三个问题专项排查整治工作方案》(内政办发电〔2024〕2号),要求梳理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形成《强制由申请人委托开展的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和《由审批部门委托开展的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2024年10月,我局依据自治区和通辽市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对全旗中介服务事项进行了梳理确认,编制形成《奈曼旗强制由申请人委托开展的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和《奈曼旗由审批部门委托开展的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清单》(以下简称《两张清单》)。
二、目的意义
全面规范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及行使层级、设定依据、费用承担主体和指导部门等要素,减轻办事群众和企业负担,进一步优化我旗营商环境。
三、主要内容
通知正文明确了各部门要全面实行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式管理,做好清单内容动态调整工作。凡未纳入《奈曼旗强制由申请人委托开展的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事项,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可通过征求部门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予以解决或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项,一律不得设定强制性中介服务;现有或已经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一律不得转为中介服务;单项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拆分为多个环节。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情况以及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需要、机构和职能调整等情况,及时对中介服务事项进行调整。
清单共涉及17个部门68项事项。其中,强制由申请人委托开展的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45项、由审批部门委托开展的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23项。
清单包含了中介服务事项名称、对应的行政权力信息、中介服务信息、中介服务机构信息、行政权力自治区指导部门和中介机构自治区指导部门等要素,便于公众了解和监督。
四、注意事项
针对在实践过程中出现的暂无上位法依据,但仍需强制由申请人委托开展的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相关部门应与上级部门积极沟通,推动上级部门加快立法程序,切实为规范中介服务行为提供法治保障。
行政机关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技术性服务事项,应当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中介服务机构,委托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不得转嫁给申请人承担。
五、关键词
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主要指强制由申请人委托开展的)是指各级政府部门开展行政审批时,要求申请人委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以下统称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
解读机构:奈曼旗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解读人:杨秀明
职务:副局长
联系电话:0475-42257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