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5-11-25 18: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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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为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完善住房保障体系。
二、制定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办发〔2021〕53号)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10部门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内建保金〔2022〕96号)、
《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辽市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通政办发〔2022〕71号)等文件。
三、适用范围
旗主城区(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内)保租房的规划、建设、租赁、运营、监督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四、责任单位
旗住建局负责主城区保租房的筹集、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制定主城区保租房发展计划,协调各部门建立联合工作和审查机制,确定项目实施细则,发放辖区内保租房项目认定书。旗发改局、政数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人社局、应急局、税务局、金融监管局、街道办等相关职能部门,全力配合做好保租房相关工作。
五、建设筹集
可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建设用地和存量闲置房屋建设,适当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并合理配套商业服务设施。
按照供需匹配原则,从实际出发,因城施策,采取新建、改建、改造和将政府的闲置住房用作保租房等多种方式增加供给。
六、保租房的投资主体
(一)旗政府授权委托的地方国有企业;
(二)各类企事业单位;
(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
七、验收标准
保租房项目验收依照住建部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的通知》(建质〔2012) 171号)执行,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八、保障对象和准入条件
保租房的保障对象为在主城区生活和工作无自有住房稳定就业的新市民、青年人等住房困难群体,主要包括新就业大中专学生、从事基本公共服务的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人员(包括公交、环卫、保安、快递、家政、物流等)、产业园区职工、引进人才和其它优先保障人群等,原则上不设收入线门槛。在新市民、青年人得到充分保障的情况下,所余房源可将主城区户籍稳定就业的无房家庭纳入保障范围,支持用人单位集中申请。
其中利用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及房屋、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建设的保租房,保障对象可优先满足本单位、本园区职工需求。
九、申请和审批程序
新市民、青年人申请保租房时,以家庭为申请单元,本人作为主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作为共同申请人。
申请保租房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个人申请。(二)单位申报。 (三)资格审核。(四)公示。(五)审批确认。
十、分配和租金
旗政府或国企业为投资主体的保租房,如房源不足首次分配应采取公开摇号的方式,按照摇号顺序依次分配房源,同时由公证处公证。如房源有余按获得保障资格的先后顺序依次分配房源。其他各类企业和其他组织为投资主体的保租房,运营管理单位本着公平原则,自行决定分配方式。
保租房的租金,以单套(间)建筑面积计算,住建部门通过摇号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出同地段、同品质、同类型住房租赁市场平均租金,租金按照不高于市场平均租金的70%确定,具体租金标准由旗政府常务会议确定。
十一、责任追究
对弄虚作假骗取享受保租房保障的个人,一经核实取消其保障资格,收回配租的房源。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纳入企业征信系统,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二、关键词诠释
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多主体投资建设,面向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阶段性住房困难群体,限定租赁用途、租金标准的保障性住房。
新市民:是指非主城区户籍 (或户籍迁入主城区不满3年)常住主城区的稳定就业人员。所称青年人,是指不满35周岁,主城区户籍的稳定就业人员。
解读机构:奈曼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解读人:于俊
职务:住建局党组成员、房产事务中心主任
联系电话:0475-42227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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