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6-05-06 1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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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进一步规范旗本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提升公务用车保障效率。
二、制定依据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
三、总体要求
严格遵循党中央、自治区、通辽市及奈曼旗委、旗政府“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工作要求,合理配置公务用车资源,创新公务交通分类保障方式,建立“统一服务保障、统一车辆权属、统一车辆编制、统一经费使用、统一监督管理”的新型公务用车管理模式,为旗本级党政机关高效履职提供坚实保障。
四、基本原则
坚持统筹兼顾。结合我旗实际、行业特点及工作需求,区分保障类型,不搞“一刀切”,妥善协调各方利益,确保新旧管理机制平稳衔接。
坚持制度创新。探索符合机关公务出行特点的交通保障机制,综合考虑各类公务活动出行条件,科学制定配套措施,提升保障精细化水平。
坚持统一部署。由旗机关事务服务中心统筹协调推进,各相关部门压实工作责任、密切协同配合,确保各项任务落地见效。
坚持厉行节约。强化预算刚性约束,严守节支底线,从严核定保留数量,从紧确定经费额度;统筹衔接分类保障与财务管理制度,优先配备新能源车辆,及时更新运行成本过高的老旧车辆,降低运维成本,实现公务交通费用下降、工作效率提升。
五、主要任务
(一)统一服务保障
旗直党政群机关及参公事业单位纳入本次公务用车集中统一管理保障范围;各苏木乡镇、场、街道以及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不纳入本次集中统一管理范围。公务用车集中统一管理工作启动后,由旗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公车股承担各涉改部门公务用车集中服务保障工作。
(二)统一车辆权属
除实物保障车辆、定向保障车辆外,涉改公务用车权属统一划转至旗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实现车辆权属集中管理。
(三)统一车辆编制
旗本级公务用车编制由旗机关事务服务中心统一核定、统一管理,并依据总编制数,确定集中管理车辆总数。
(四)统一经费使用
实施公务用车“五个统一”新型保障模式后,旗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全力保障旗本级一般性公务出行,经费由财政局统一核拨至旗机关事务服务中心,用于保障集中管理后的车辆运行支出及现有公务用车数量、车型无法满足公务需求时产生的车辆租赁等相关费用。
(五)统一监督管理
旗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负责旗本级公务用车集中统一管理的日常监督工作。
(六)统一车辆移交处置
各涉改部门于2026年5月31日前,向旗机关事务服务中心移交相关车辆。
六、监督保障
旗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工作。
各涉改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审计部门将公务用车经费支出情况纳入日常和专项审计监督范围。
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纪查处违反公务用车使用管理规定的行为,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解读机构:奈曼旗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解读人:李国术
职务:党支部书记 主任
联系电话:0475-4212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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