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6-04-01 14:45
信息来源:
奈曼旗农牧和科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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奈农科字〔2026〕39号
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六号农场管委会、旗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通辽市农牧局关于印发《通辽市2026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通农牧发〔2026〕33号)文件精神,结合2025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专项整治工作成效,奈曼旗农牧和科技局印发了《奈曼旗2026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现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方案要求,严格落实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工作。
各苏木乡镇场要完整、准确、深刻认识补贴政策,严格规范补贴申报、审核、发放全流程。要通过微信群、公开栏、政策明白纸等多种渠道强化公开公示,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通过“一卡通”直达农户,坚决杜绝虚报冒领、挤占挪用、截留滞拨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以2025年补贴资金专项整治为抓手,全面梳理工作短板弱项与各类问题,聚焦补贴申报、审核、发放全环节优化工作举措,强化日常监督管理,健全常态化核查和动态化监管机制,从源头上堵塞管理漏洞。
各苏木乡镇政府负责汇总所在苏木乡镇(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计税面积(附件2),经所属苏木乡镇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请于4月19日之前以文件形式上报给奈曼旗农牧和科技局种植业股、奈曼旗财政局农牧业股各一份备案存档。
奈曼旗农牧和科技局
2026年3月25日
奈曼旗2026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等决策部署,按照《财政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2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等8部门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惠民惠农补贴管理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内财农〔2024〕1004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农牧厅 林草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农牧补贴发放工作的意见》(内财农〔2024〕1245号)、《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水利厅 农牧厅 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统筹化解耕林草矛盾稳妥有序退出不稳定耕地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内自然资源字〔2025〕238号)、《关于提前下达2026年中央财政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耕地地力保护方向)的通知》(内财农〔2025〕1419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农牧厅关于规范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使用管理的紧急通知》(内财农〔2023〕1223号)、《自治区农牧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农牧耕保发〔2026〕27号)和通辽市农牧局关于印发《通辽市2026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通农牧发〔2026〕33号)的相关要求,结合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专项整治情况,进一步从制度上完善管理措施,充分调动农牧民保护耕地、提升地力的积极性,实现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精准、及时、见效,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是现阶段党中央强农惠农政策的重要内容,补贴资金直接发放给广大农户,涉及农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各地应充分认识补贴政策的重要性,坚持“总体稳定、审慎探索、精准有效”的原则,保持现行补贴政策和管理制度基本稳定的基础上,以维护农牧民利益为原则,兼顾生产与生态、公平与效率、指向性与操作性,提高补贴政策实施效能,做到不该发的坚决不发、该发的及时足额发,要引导农牧民主动落实耕地保护和地力培肥举措,推动耕地质量稳步提升,切实保障粮食及重要农产品产能持续稳定增长。
二、补贴政策主要内容
(一)补贴对象。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农场职工)。依法履行公共职务的国家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党务机关、各人民团体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等财政供养的公职人员不予补贴。各地补贴对象要保持基本稳定。对于依法流转的合法耕地,在土地流转合同内应明确,流转人承担耕地保护的监督责任,具体种植者承担耕地保护的实施责任。
(二)补贴依据。各苏木乡镇(场)负责辖区内补贴对象的确定和补贴面积的核实。原则上以原渠道计税面积为依据,各苏木乡镇(场)以发文形式上报奈曼旗农牧和科技局种植业股和奈曼旗财政局农业股备案,如有变化情况附送情况说明。各林场、水库、国营农牧场向辖区苏木乡镇人民政府上报后,由辖区内苏木乡政府统一审核汇总后上报。
(三)补贴标准。根据《关于2025年中央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耕地地力保护方向)的通知》(通财农〔2025〕106号)文件,通辽市分配我旗的2026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16053万元,补贴标准根据资金总量和确定的补贴耕地面积综合测算确定,全旗执行统一的补贴标准。补贴资金通过“一卡通”发放。
(四)补贴流程。严格落实补贴面积组织申报、核实、公示、核验、发放等程序。嘎查村负责动员辖区范围内所有农牧民申报并进行造册和核实,苏木乡镇负责对上报的数据进行审核确认,旗农科局负责组织开展核验抽查。各苏木乡镇场要严格在规定时限内上报清册,留出发放时间。要认真核实补贴面积、耕地实际用途等情况,核准不予补贴的情形,对疑点数据要强化审核。对确定不予发放的,要在公示前逐户、逐地块及时告知。
(五)公开公示。实行乡镇、村两级发放情况公示,应将经确认的补贴情况,在苏木乡镇和嘎查村公开场所和途径公示。嘎查村公示内容至少包括实际领取人姓名及联系电话、补贴依据、面积、补贴金额、本级咨询举报电话等关键内容。公示要采取方便农牧民查询和监督的方式,包括在乡镇和村务公开场所张贴,并以适当内容和方式在村民微信群同步公示。要用好公示栏、喇叭广播、门户网站、新媒体等渠道,不断完善公示方式和内容。经互联网渠道公示的,要严格按要求做好个人隐私保护工作。
(六)发放时间。2026年6月30日前将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到户。发放时财政部门要按照自治区文件规定,落实好代理机构短信通知的要求,发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补贴名称、补贴金额、补贴标准、公示地点、应履行义务、政策咨询举报电话等。对不予发放补贴的,由嘎查村负责通知到人,明确告知不予发放的原因,让农牧民准确掌握政策内容,避免引发上访和舆情等。
三、补贴管理制度要求
(一)继续实行资金提级管理。继续实行补贴资金提级发放,由通辽市财政局按照清册直接兑付到补贴对象账户。补贴资金通过“一卡通”发放,严格执行财政有关“一卡通”管理要求,严禁挤占挪用补贴资金。
(二)明确不予发放补贴清单。严禁借落实地力提升、细化不予补贴等名义统筹使用补贴资金,补贴资金严禁项目化实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过程中,应坚决杜绝补贴只发放给少数农民的情况。要加大核实力度,切实做到享受补贴的耕地不撂荒、质量不下降。不予发放的情况当年完成核实并落实取消补贴的要求,核实确实有困难或需要跨年度完成核实的,取消下一年补贴。
1.2020年“三区三线”划定后,新增违法开垦耕地不予补贴。
2.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未达到要求的耕地等其他造成耕地面积减少或质量下降的,不予补贴。
3.对具备种植、连续闲置荒芜超过一年未种植农作物的撂荒耕地,取消补贴。
4.对使用地膜但未落实回收离田措施、离田比例未达到自治区要求或地膜回收率低于 85% 的地块,待验收合格后再予发放补贴;对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回收废旧地膜而被处罚,且处罚后没有整改的地块,不予补贴。
5.对田间地头农药包装废弃物未回收的,缓发或者暂停发放补贴资金,待验收合格后予以发放,对未整改的地块,取消次年补贴。
6.违法违规种植作物的地块,不予补贴。
7.其他不予补贴的情形。
(三)常态化开展违规问题排查整治。要严格核验补贴办理程序规范性、补贴清册内容完整性,同步开展补贴清册合规性抽查。依托数据比对深挖问题线索,财政部门强化补贴数据与资金发放信息双向核实比对,将死亡人员领取补贴、整户消亡户领取补贴、征占地领取补贴、单户补贴金额明显超出当地平均水平,原则上不超过 1 万元)、同一主体年度间领取补贴金额差异较大(各旗县(市、区)因地制宜确定标准,原则上不超过 30%)等情形列为重点核验、抽查对象,在逐户逐项排查基础上,建立健全常态化监管机制。通过公示台账与补贴清册双向比对等方式排查问题线索,对发现的疑点数据逐一核查核实、溯源处置。同时,还要核查代领、代签、未按规定公示等关键环节,发现问题立即督促整改纠正;涉及违法违规的,及时移交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处理。针对 “一地多补” 等类似问题,在严格符合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相关要求的前提下,严格按照自治区、通辽市专项规定办理,坚决杜绝重复领取补贴问题发生;国家、自治区或通辽市出台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对因补贴对象信息动态变化导致的少发、漏发补贴,要严格按程序及时足额补发到位;对超标准、超范围发放以及重复发放补贴资金等问题,要依规稳妥追缴收回,统筹用于下一年度补贴发放工作。
(四)持续完善公开监督制度。旗乡村三级都应设立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咨询和举报投诉电话,常态化接受群众监督,不得以上级咨询和举报电话代替本级电话。要对接好代发机构,严格落实补贴资金短信发送要求,落实好苏木乡镇、嘎查村两级公示制度,持续探索完善多渠道便于农牧民查阅的公示途径。各嘎查村要对补贴清册开展逐户逐一核实,确保补贴信息真实、精准、无遗漏,筑牢补贴资金发放基础防线。
(五)重大政策调整报备请示。不得擅自对补贴政策进行重大调整,要杜绝随意变通、变相执行等行为,确保政策执行的严肃性和规范性。补贴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出台前,除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外,还须提前报通辽市农牧局审核,确认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政策规定后方可推进实施。
四、工作步骤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落实工作分为四个阶段,6月底前补贴资金要全部发放到位。
一是前期准备阶段(3月15日—3月25日)。细化实施方案,通过各种方式向农牧民群众宣传补贴政策。
二是调查核实阶段(3月26日—5月30日)。各地要集中力量,逐村逐户调查,严格审核,认定上报,严格程序,快速推进。按照时间节点实行“首报负责制”“双公示制度”和“三核实制度”,“首报负责制”即补贴申报主体对相关申报信息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具体时间节点为:3月26日—4月19日,一是嘎查村(分场)登记公示。乡镇组织嘎查村完成登记造册、申报和在村务公开栏初次公示,公示期7天。各嘎查村要认真核实,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将农户签字的计税面积农户申报表(附件3)、清晰的公示电子照片等资料报送所在苏木乡镇政府备案存档。二是镇级初核公示。各苏木乡镇(场)对嘎查村上报的补贴情况进行核实,并参照既往补贴面积进行随机抽查,必要时要入户进行核实查证,对发生变化的嘎查村(分场)要求进行情况说明,审核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后,将计税面积乡镇汇总表(附件2)以及变化情况说明经所属苏木乡镇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以文件形式上报给奈曼旗农科局种植业股和奈曼旗财政局农业股各一份备案存档。各林场、水库、国营农牧场向辖区苏木乡镇人民政府上报后,由辖区内苏木乡镇政府统一汇总后上报。4月20日—5月4日,旗级汇总确认。旗农科局实地抽查复验,对照村级公示清单按比例开展抽查核实,补贴面积10万亩以上的乡镇,原则上每个乡镇抽查户数不少于30户,补贴面积10万亩以下的乡镇,原则上每个乡镇抽查户数不少于20户。旗农科局对各苏木乡镇(场)报送的补贴面积进行汇总后将补贴面积报送至旗财政局,补贴标准由财政局根据补贴资金总量和确定的补贴面积综合测算确定。5月5日—5月25日,补贴资金兑付。旗财政局牵头组织乡镇录入补贴清册,各苏木乡镇(场)按照补贴标准进行清册编制,系统上报时统一使用“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清册,并对补贴清册在村务公开栏再次进行张榜公示,公示内容为补贴对象信息、补贴面积、补贴标准、补贴金额,公示期7天。各苏木乡镇场将申报补贴文件、内网清册和清晰的二次公示电子照片等资料报送旗农科局、财政局备案。两次公示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应包括监督举报电话、补贴对象姓名、补贴面积、补贴标准等内容;5月30日,将经公示无异议后的补贴面积、补贴标准、清册等材料上报通辽市农牧局、财政局备案。
三是资金发放阶段(6月1日—6月15日)。通辽市财政局按照经公示无异议的补贴发放清册,通过“一卡通”进行发放。
四是检查验收阶段(6月16日—6月30日)。对乡镇、嘎查村补贴资金发放情况进行认真检查验收,对清册录入迟缓等问题,要认真研究解决,确保如期发放到位。
四、保障措施及相关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苏木乡镇(场)、农科局、财政局密切配合,抓好工作落实、责任落实。各苏木乡镇(场)是本辖区范围内补贴发放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汇总辖区内的补贴信息核对工作,并登记造册,严格审核补贴对象和面积,落实镇村两级公示制度,对上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旗农科局负责补贴面积汇总、制定全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实施方案,会同旗财政局做好补贴资金发放等工作。旗财政局测算补贴标准、组织乡镇录入补贴清册,确保补贴资金及时划拨到位,监督检查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
(二)严格资金管理。全面做好基础数据采集审核、补贴资金发放等工作。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是惠农政策补贴,严禁将不符合政策规定的补贴对象和补贴面积纳入补贴范围。及时更新“一卡通”发放信息,要从清册制定上防止出现已故人员、不符合要求的公职人员等领取补贴的情况。坚决防止发生跑冒滴漏、骗补套补、截留挪用、侵占贪污、优亲厚友等违法违规行为,对违法违规人员移交当地纪检部门严肃追责问责。对不予发放的资金、错发或违规发放的资金等,要按规定程序予以收回,形成资金缺口的由当地承担,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各类原因收回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均不得挤占挪用,全额用于当年或下一年度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之前年度结转资金要与当年补贴资金统筹使用,确保资金不折不扣发放到户。
(三)加强政策宣传培训工作。组织开展政策宣传和解读,通过微信群、公示栏、喇叭广播、短信、明白纸等直达农牧民的渠道,确保农牧民都清楚“什么钱、发多少、哪样不发”,引导农牧民准确掌握政策,自觉落实耕地保护要求,切实发挥政策导向作用。要强化对基层干部政策落实的培训,准确传导政策,确保各级干部准确把握补贴政策核心、管理要求等内容。
(四)完善风险隐患排查机制。要结合专项整治,对存在的问题从制度上进行完善回应,特别是对农户反映的合法、合规、合理诉求要在政策中改进,确实不符合政策要求的,要在政策中给予明确,并做好政策解读和宣传,从源头化解矛盾。要组织排查各类潜在风险和隐患,对可能出现的舆情、上访等事项提早制定应对处置措施,确保问题稳妥有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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