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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1505260116511406/2026-00140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发布机构 奈曼旗人民政府 文  号 奈政字〔2026〕34号
成文日期 2026-04-07 公文时效 有效
索 引 号 111505260116511406/2026-00140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发布机构 奈曼旗人民政府
文  号 奈政字〔2026〕34号
成文日期 2026-04-07
公文时效 有效
奈曼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奈曼旗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6-04-07 17:00

信息来源:

奈曼旗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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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4-07 17:00


信息来源:

奈曼旗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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奈政字〔2026〕34号


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六号农场管委会,大沁他拉街道办事处,通辽奈曼工业园区管委会,旗政府有关委办局:

现将《奈曼旗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6年4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版本号:第二版

编  号:NMQ-2026



通辽市奈曼旗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通辽市奈曼旗人民政府

2026年2月



通辽市奈曼旗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发布令

为提高环境应急能力,妥善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根据“提气降碳强生态,增水固土防风险”的总体思路,结合“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实施,按照国家及省、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编制了《奈曼旗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预案阐述了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措施以及风险管控,预防和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引起的环境危害,规范奈曼旗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提高旗政府应对环境破坏事件的能力,完善环境风险应急管理体系,科学精准有效地防范生态环境领域风险,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各相关部门须健全联防联控机制,认真贯彻执行预案的各项内容和要求,有效防范生态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切实提高环境应急管理水平,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得到全面贯彻落实。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批准人:

                                            审核人:

                                                   年   月   日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提高奈曼旗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规范应急处置工作,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及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建设生态文明,促进我旗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1.2.1   法律法规、规章、指导性文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订版,2015.1.1实施);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11.1实施);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10.26日修正版);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正版,2018.1.1施行);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1.1日起实施);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版);
  7.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4月修订版);
  8.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2月修订版);
  9. 《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
  10.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31025日国办发[2013]101号);
  11.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
  12.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2011418日环保部令第17号,201151日施行);
  13.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
  14. 《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74号);
  15. 《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4号);
  16. 《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17.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2015319日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通过,2015416日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公布);
  18. 《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环办[2014]34号);
  19. 《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HJ941-2018);
  20. 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评审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办应急〔20188号);
  21.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环境应急资源调查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办应急201917号);
  22. 关于征求《典型行业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意见的函(环办应急函〔20171271号);
  23. 《内蒙古自治区地下水保护和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六十五号),202211日期施行;
  24. 《内蒙古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条例》(202011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2111日期施行;
  25. 《内蒙古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81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931日期施行;
  26. 《内蒙古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2019 11 28 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202011日期施行;
  27. 《通辽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9 1025日通辽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2031日期施行;
  28. 关于修订《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及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内环办〔201150号);
  29. 《内蒙古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试行)》(2017.11);
  30. 《通辽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2.2   标准、技术规范

  1.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2018);
  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
  3. 《化学品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安全规程》(GB 20576-GB 20602);
  4.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 610-2016);
  5.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表水环境》(HJ/T2.3-2018);
  6. 《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 169-2018);
  7.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 2.2-2018);
  8.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HJ 964-2018);
  9.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
  10.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及修改单(GB 3095-2012);
  11. 《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
  12.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
  13.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
  14.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HJ 589-2021);
  15.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程序规定》(环发[2013]85号,201382日);
  16. 《事故状态下水体污染的预防与控制技术要求》(QSY1190 -2013);
  17. 《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推荐方法》(环境保护部,20181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通辽市奈曼旗陆域范围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核与辐射事故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不适用于本预案。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事故所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船舶污染事件的应对工作按照其他相关应急预案规定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按相关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规定执行。已编制环境应急预案的企业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根据企业自身预案执行,并与本预案进行衔接。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包括以下各类突发环境污染事件:

  1. 危险化学品及其它有毒有害物品在生产、经营、贮存、运输、使用和处置过程中发生的泄漏、火灾爆炸等造成的环境污染事故;
  2. 由于企业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或公路车辆运输风险物质泄漏引发火灾爆炸造成的次生环境污染事故;
  3. 生产过程中因意外事故造成的其它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
  4. 其它突发性的环境污染事故,环境突发事件次生、衍生的环境事件。

1.4   工作原则

在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中,旗内各功能区、街道和有关部门、各企业事业单位本着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资源共享、部门联动,依靠科技、规范管理的原则,按照职责分工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先期处置和响应工作。

  1.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建立健全辖区突发污染事件应急防范体系,加强对环境安全隐患的监测、监控和监督管理,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提高突发污染事件应急防范和处理能力,尽可能地避免或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消除或减轻突发事件造成的影响和损失。
  2.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企业主要落实、公众有序参与的应急组织体系。完善部门联动机制,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和专业应急救援力量作用,引导、鼓励实现一专多能,共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
  3. 属地为主,先期处置。建立分级负责、分类指挥、综合协调、逐级响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处置体系。事发地和受事件影响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第一时间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先期处置,迅速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减轻后果,并及时上报情况。
  4. 平战结合,专兼结合。利用现有资源,积极做好各项应对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充分发挥现有专业及社会环境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
  5. 资源共享,部门联动。充分整合各部门应急组织队伍、物资、资源,理顺应急管理体制,努力实现资源共享与协调联动,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处置机制

1.5   事件分级

按照事件严重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一、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三、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 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四、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 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6.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组织指挥机构

本预案为奈曼旗区域应急预案,奈曼旗人民政府负责奈曼旗区域内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跨行政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由各有关行政区域人民政府共同负责,或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对需要国家层面协调处置的跨省级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由有关省级人民政府向国务院提出请求,或由有关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向环境保护部提出请求。

地方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2.2   现场指挥机构

现场指挥机构见下图。

2.2-1 现场指挥机构

奈曼旗人民政府设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在上级环境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全旗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总指挥由旗人民政府分管环保工作的副旗长担任,副总指挥由通辽市生态环境局奈曼旗分局的分局局长、奈曼旗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

其中奈曼旗人民政府为奈曼旗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领导机构,主要职责包括: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应急管理工作的决策部署;建立完善旗内应急管理机制;组织编写、修订应急预案;组织开展风险排查并落实防控措施;组织开展预警行动、先期处置,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组织做好应急设备设施维护以及应急物资管理、使用和发放;开展应急培训、应急演练工作。

通辽市生态环境局奈曼旗分局承担本旗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负责收集汇总本地区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并按规定上报;审核本旗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指导所辖环境风险企业编制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及宣教培训工作;承担旗交办的其他事项。

2.3   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及职责

各应急工作组相关职责见下表2.2-1所示。


2.3-1   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工作机构

牵头单位

参与单位

应急职责

应急指挥办公室

奈曼旗人民政府、奈曼旗生态环境分局

奈曼旗人民政府、奈曼旗生态环境分局等

1)事故发生时,组织进行应急处理和应急救援;负责人员、资源配备,应急人员的调动。

2)掌握事故的发生状况,确定应急处理对策;

3)应急力量的调配,应急物资的准备;

4)参与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污染控制组

奈曼旗生态环境分局

旗消防大队、旗应急管理局、旗公安局、旗交警大队、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事发地街道办等

收集汇总相关数据,组织进行技术研判,开展事态分析;

迅速组织切断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径,明确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

组织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

明确不同情况下的现场处置人员须采取的个人防护措施;

依托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企业骨干力量、环境应急物资储备等组建应急救援处置方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划定现场警戒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协调救援队伍、装备和物资,疏散、转移受影响群众和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受污染的环境和人员、动植物等进行洗消和无害化处理,清理事故现场。

医疗救治组

旗卫生健康局

旗公安分局、奈曼旗生态环境分局等

组织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应急心理援助;

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

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

应急监测组

奈曼旗生态环境分局

奈曼旗生态环境事务服务中心监测部门、第三方监测机构、奈曼旗自然资源局等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气象、自然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

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的布点和频次,联系并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做好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宣传

报道组

奈曼旗生态环境分局、旗委宣传部

旗人民政府办、旗应急管理局、旗文旅局等

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加强新闻宣传报道;

收集分析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加强媒体、电信和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正确引导舆论;

通过多种方式,通俗、权威、全面、前瞻地做好相关知识普及:

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应急

保障组

旗应急管理局

旗发展和改革局、旗财政局、旗民政局、旗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通奈曼旗自然资源局、奈曼旗生态环境分局等

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

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

治安

维护组

旗公安局

旗交警大队、旗应急管理局、住房和城市建设局、区教育局、事发地街道办事处等

负责组织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按照区突发环境事件环境应急指挥部的部署要求,划定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设置警示标识,清理现场中与救援无关的人员,加强现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

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

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

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打击囤积居奇行为;

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

做好事件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事件

调查组

旗纪委监委

旗公安局、区应急管理局、奈曼旗自然资源局、旗住房和城市建设局、旗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奈曼旗生态环境分局、事发地街道办事处等

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环境污染损害调查,评估、核实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

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

对应急处置过程、有关人员的责任、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存在的问题等情况进行分析。

专家

咨询组

奈曼旗生态环境分局

通辽市生态环境事务服务中心环境应急专家库,包括危险化学品、生态环境保护、环境评估、防化、气象、水利水文、船舶污染、损害索赔等方面专家

明确环境污染事故性质和类别;

分析环境污染事故的发展趋势,及其对人群健康或环境的影响;确定环境污染事故的级别;

研究、评估污染处置、人员撤离等工作方案;

提出启动和终止应急预案的建议、应急处置措施和环境安全建议;

对生态修复和恢复重建等提出建议;

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总结评估


各单位联系方式见下表。

2.3-2 各应急单位联系方式

单位名称

联系方式

奈曼旗人民政府

0475-4212317

通辽市生态环境局奈曼旗分局

0475-4211700

奈曼旗公安局

0475-4212540

奈曼旗消防大队

0475-4212316

奈曼旗应急管理局

0475-4220647

奈曼旗交警大队

0475-4227617

奈曼旗卫生健康局

0475-2809888

奈曼旗文旅局

0475-4212774

奈曼旗发展和改革局

0475-4212677‌ ‌

奈曼旗纪委监委

0475-4556320

奈曼旗自然资源局

0475-4212190

奈曼旗民政局

0475-4212782


3   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监测和风险分析

3.1.1   风险分析

奈曼旗辖区内的环境风险源主要集中在奈曼工业园区内,工业园区以外涉及环境风险源的企业较少,生产行业涉及有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水泥制造、金属冶炼、污水处理及再生水利用、危险废物治理、陆地石油开采、机动车燃油零售、热电联产、兽用药品制造、风力发电、废弃资源综合利用等。

主要涉风险企业信息见下表3.1-1

3.1-1   旗内涉及环境风险源主要企业情况表

序号

企业名称

风险物质

坐标

所属行业

1

通辽市华强石油有限公司

矿物油

120°44'7.83"E

42°51'59.29"N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2

奈曼旗鼎信固体废物处置有限公司

次氯酸钠溶液

120°42′33″E

42°54′4″N

危险废物治理

3

奈曼旗哈达环保有限公司

氨气、硫化氢、甲烷

120°41′20.21″E

42°52′9.6″N

卫生环保

4

奈曼旗宏基水泥有限公司

液氨、柴油

120°42'21.38"E

42°52'04.99"N

水泥制造

5

奈曼旗净昊排水有限责任公司

次氯酸钠

120°43'50.88"E

42°52'2.15"N

污水处理及再生水利用

6

通辽中联水泥有限公司

废矿物油、氨水

120°41'21.07"E

42°51'0.97"N

水泥制造

7

奈曼旗博汇生物有限公司

硫酸

120°48'0.22"E

43°8'43.14"N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8

内蒙古和谊镍铬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盐酸

120°43'50.52"E

42°51'48.13"N

金属冶炼

9

奈曼旗绿科糠醛有限公司

硫酸

121°2'25.44"E

42°20'26.66"N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10

奈曼旗海创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20%氨水、轻柴油、盐酸、液碱、浓硫酸、液化气、甲烷、乙炔气

120°44'19.64"E

42°51'24.93"N

生物质能发电-生活垃圾焚烧发电

11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河油田奈曼旗分公司

石油

120°34'43.00"E

42°51'13.55"N

陆地石油开采

12

奈曼旗城乡给排水有限公司

次氯酸钠

121°12'45.16"E

43°18'8.87"N

机动车燃油零售

13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通辽销售分公司东明加油站预案

汽油、柴油

120°34'42.14"E

42°35'53.15"N

机动车燃油零售

14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通辽销售分公司义隆永加油站

汽油、柴油

121°3'40.95"E

43°12'35.86"N

机动车燃油零售

15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通辽销售分公司八仙筒东加油站

汽油、柴油

121°1'42.16"E

43°12'13.23"N

机动车燃油零售

16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通辽销售分公司八仙筒加油站

汽油、柴油

120°48'13.32"E

42°20'39.82"N

机动车燃油零售

17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通辽销售分公司土城子加油站

汽油、柴油

120°39'56.19"E

42°49'16.80"N

机动车燃油零售

18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通辽销售分公司城南加油站

汽油、柴油

120°38'3.37"E

42°51'38.30"N

机动车燃油零售

19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通辽销售分公司奈曼镇西加油站

汽油、柴油

121°15'50.28"E

43°13'20.89"N

机动车燃油零售

20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通辽销售分公司奈林加油站

汽油、柴油

120°47'35.15"E

43°22'39.24"N

机动车燃油零售

21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通辽销售分公司平安地加油站

汽油、柴油

121°20'24.99"E

43°19'5.92"N

机动车燃油零售

22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通辽销售分公司得胜加油站

汽油、柴油

121°2'12.62"E

42°36'52.59"N

机动车燃油零售

23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通辽销售分公司新镇加油站

汽油、柴油

120°45'40.97"E

42°34'6.09"N

机动车燃油零售

24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通辽销售分公司沙日浩来加油站

汽油、柴油

121°30'11.90"E

43°19'35.54"N

机动车燃油零售

25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通辽销售分公司治安加油站

汽油、柴油

120°41'5.71"E

42°52'9.44"N

机动车燃油零售

26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通辽销售分公司生态加油站

汽油、柴油

120°48'33.8"E

43°3'51.94"N

机动车燃油零售

27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通辽销售分公司白音他拉镇加油站

汽油、柴油、天然气

120°40'8.94"E

42°50'25.10"N

机动车燃油零售

28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通辽销售分公司站前加油站

汽油

120°51'13.17"E

42°55'0.08"N

机动车燃油零售

29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通辽销售分公司章古台加油站

汽油、柴油

120°31'55.74"E

43°12'44.58"N

机动车燃油零售

30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通辽销售分公司苇莲苏加油站

汽油、柴油

120°41'16.38"E

42°51'38.30"N

机动车燃油零售

31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通辽销售分公司镇东加油站

汽油、柴油

121°2'27.56"E

42°23'26.42"N

机动车燃油零售

32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通辽销售分公司青龙山加油站

汽油、柴油

120°40'13.72"E

42°52'16.12"N

热电联产、林产化学产品制造

33

内蒙古源怡能源有限公司

呋喃甲醛、氨水、硫酸、废机油

120°53'53.20"E

43°19'7.70"N

风力发电

34

内蒙古龙源蒙东新能源有限公司

变压器油、废铅酸蓄电池、液压油、齿轮油

120°23'6.48"E

42°03'13.30"N

机动车燃油零售

35

奈曼旗中园加油站

柴油、汽油

120°39'38.49"E

42°52'06.13"N

污水处理及再生水利用

36

奈曼旗宏安石油销售有限公司一加油站

汽油、柴油

120°45'15.75"E

42°38'43.61"N

机动车燃油零售

37

奈曼旗新镇朝古台村春成加油站

汽油、柴油

121°04'57.48"E

42°43'27.99"N

机动车燃油零售

38

奈曼旗清河加油站

汽油、柴油

121°13'18.18"E

43°30'29.54"N

机动车燃油零售

39

奈曼旗顺发石油制品有限公司第二加油站

汽油、柴油

120°57'34.7"E

43°09'29.56"N

机动车燃油零售

40

通辽市蒙油新能源有限公司

汽油、柴油

120°39'43.59"E

42°51'8.78"N

机动车燃油零售

41

内蒙古华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甲苯、乙醇、氢气

120°20'43.07"E

42°54'09.16"N

兽用药品制造

42

内蒙古仁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甲醇、甲苯、次氯酸钠

120° 52′ 27.48″E

42° 54′ 9.87″N

兽用药品制造

43

内蒙古华电秦天风电有限公司

齿轮油、液压油、变压器油等矿物油

120°53'26.57"E

42°48'53.96"N

陆上风力发电

44

国电奈曼风电有限公司

废机油、润滑油、齿轮油、液压油、变压器油等矿物油、废铅酸蓄电池

120°59'10.7"E

43°01'19.1"N

陆上风力发电

45

奈曼旗兴塔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液氨

120°42'14.07"E

42°52'8.02"N

石灰和石膏制造

46

奈曼旗青山医院

次氯酸钠

120°38'42.40"E

42°52'22.51"N

综合医院

47

奈曼旗普仁中蒙医医院

乙醇、次氯酸钠

120°39'09.27"E

42°50'35.52"N

综合医院

48

内蒙古仁创沙产业有限公司

柴油、天然气

120°46'38.39 "E

43°2'42.18"N

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

49

通辽市天宝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变压器油

120°49'56.29"E

42°50'38.18"N

太阳能发电

50

深能北方(通辽)奈曼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变压器油

120°49'52.94"E

42°50'10.50"N

太阳能发电

51

内蒙古奈曼牧原农牧有限公司无害化处理中心

天然气、油脂、过氧乙酸

121°01'37"E

43°15'27"N

废弃资源综合利用

52

内蒙古鑫如旭玻璃纤维制品有限公司

天然气

120°43′36.10″E

42°51′56.83″N

玻璃纤维及制品制造

53

内蒙古蒙休食品有限公司

天然气

120°40′55.04″E

42°52′55.24″N

肉制品及副产品加工

54

内蒙古兴固科技有限公司

天然气

120°42′36.80″E

42°51′26.26″N

其他玻璃制造

55

内蒙古奈曼牧原农牧有限公司四区一场

沼气、醇基燃料、次氯酸钠

120°47'20.57″E

43°20'34.49″N

猪的饲养

56

内蒙古奈曼牧原农牧有限公司三区一场

沼气、醇基燃料

121°0'52.05″E

43°17'13.60″N

猪的饲养

57

内蒙古奈曼牧原农牧有限公司三区三场

沼气、醇基燃料

121°04'27.5″E

43°15'48.7″N

猪的饲养

58

内蒙古奈曼牧原农牧有限公司七区三场

沼气、醇基燃料、次氯酸钠

120°43'38.0″E

43°01'09.8″N

猪的饲养

3.1.2   监测

旗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旗内(外)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当发现或判断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及时向旗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旗内主要风险监测任务和责任人职责如下:

  1. 落实企事业单位环境风险防范主体责任。辖区内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定期排查本单位环境风险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建立健全污染风险防范体系,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奈曼旗生态环境分局备案。当出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应立即报告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 旗应急管理局、公安局、消防大队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通报奈曼旗生态环境分局。
  3. 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工作。建立健全环境污染风险源档案,组织开展涉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等重点环境污染风险源的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进行检查,排查环境风险隐患,并及时督促落实整治措施。统筹协调与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的其他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措施,防止因其他突发事件次生或者因处置不当而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统筹安全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所必须的物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

3.2  

3.2.1   预警信息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由旗环境应急办公室根据事件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综合评估分析确定预警级别。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级别分为级(一般)、级(较大)、级(重大)、级(特别重大),分别用蓝、黄、橙、红四种颜色标示,红色为最高级别。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1. 蓝色(级)预警:预计因环境污染可能造成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2. 黄色(级)预警:预计因环境污染可能造成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3. 橙色(级)预警:预计因环境污染可能造成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4. 红色(级)预警:预计因环境污染可能造成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预警的发布范围:全体应急人员、处理事故区内所有人员、交通、安监、消防、地方政府、相邻单位有必要时通知周围居民。

当蓝色(级)预警信息发布后,旗环境应急指挥部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 立即启动本应急预案,并将预警公告与信息报送旗人民政府。
  2. 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
  3. 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判研,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4. 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必要的健康防护措施。公布咨询电话。
  5. 应急准备: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并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业加强环境监管。
  6. 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当发布黄色(级)及以上预警公告进入预警期后,除采取上述预警措施外,区应急指挥部还应按照上级指示开展相关预警行动。

3.2.2   预警呼应机制

旗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事发单位报告,研判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及时向旗人民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和单位。

蓝色(级)预警由旗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相关部门负责发布预警信息。可能发生较大(级)或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时,旗人民政府应立即上报市政府,由市政府或省政府负责发布预警信息。

预警发布可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当面告知等渠道或方式向本行政区域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区域、相关单位。

预警信息内容包括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等。

预警公告发布后,需要变更预警内容的应当及时发布变更公告。

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消除时,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转入正常工作。

3.2.3   预警信息来源和传播手段

旗环境应急指挥办公室通过旗应急组织指挥机构有关成员单位和各街道办事处、媒体和公众等多渠道收集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当其他突发事件可能引发环境污染时,旗应急组织指挥机构有关成员单位和街道办事处应开展对环境污染信息的收集、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并及时向区环境应急办报告。

  1. 企、事业单位排污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预警信息监控由奈曼旗生态环境分局负责。
  2. 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预警信息监控由旗应急管理局负责。
  3. 交通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预警信息监控由旗公安局负责。
  4. 自然灾害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预警信息监控由旗自然资源局负责。

3.3   信息报告与通报

3.3.1   报告时限和程序

旗内各企事业单位排污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业或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向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和奈曼旗生态环境分局报告,或拨打12369110119,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接警单位要认真记录事件发生的事件、地点、单位、原因、伤亡损失情况等内容,进行核实后立即通知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业或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向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和旗应急管理局报告事态发展情况和先期处置情况,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

交通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者应当立即向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和旗公安局报告事态发展情况和先期处置情况,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

自然灾害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第一发现者应当立即向事发地街道办事处报告,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应当立即向自然资源局报告事态发展情况和先期处置情况,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

事发地地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在事发后或接报第一时间内,应快速组织专业人员进行现场调查核实,查明引发环境事件的污染源,确定污染的基本情况,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并将情况立即报告奈曼旗人民政府总值班室,同时报告旗环境应急办。

对初步认定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奈曼旗生态环境分局应当及时报告奈曼旗人民政府和通辽市生态环境局,并通报同级其他相关部门。

对报告时限具体要求见下表所示。

3.3-1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时限、对象

报告主体

报告时限

报告对象

责任单位或责任人

第一时间报告

奈曼旗人民政府奈曼旗生态环境分局、旗应急管理局及相关主管部门

旗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初步认定为一般(IV)或者较大(III)突发环境事件,4小时内报告

奈曼旗人民政府、通辽市生态环境局

初步认定为重大(II)或特大(I)突发环境事件,2小时内报告

奈曼旗人民政府、通辽市生态环境局、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同时上报生态环境部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奈曼旗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重大(II级)或者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和速报机制及时上报:

  1. 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2. 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3. 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
  4. 有可能产生跨省或者跨国影响的;
  5. 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6. 奈曼旗生态环境分局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有关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的内容和格式要求,依据生态环境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规定执行。

3.3.2   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

  1. 初报应当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2. 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
  3. 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3.3.3   信息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旗人民政府和通辽市生态环境局奈曼旗分局应当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同级政府及县(旗)生态环境分局,接到通报的政府及县(旗)生态环境分局应当及时调查了解情况,按相关规定报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奈曼旗生态环境分局及时向奈曼旗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

  1. 部门间的信息通报

因生产安全事故、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旗公安局、旗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接报后应当及时通报奈曼旗生态环境分局。其他单位在大气、水体、土壤监测过程中获得环境污染事件信息的,应当向奈曼旗生态环境分局通报。奈曼旗生态环境分局通过互联网信息监测、环境污染举报热线等多种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收集,及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情况,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

各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在应对非环境污染类突发公共事件时,应当在抢险、救援、处置过程中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减少突发事件对环境造成危害,造成或可能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当及时向奈曼旗生态环境分局通报相关信息。

  1. 跨区域的信息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奈曼旗人民政府或奈曼旗生态环境分局应当及时通报相邻旗同级人民政府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通报的政府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了解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报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级、级、级和级四个等级。

初判发生一般(级)突发环境事件,旗人民政府启动级应急响应,旗环境应急指挥部指挥应对工作。

初判发生较大(级),立即报告市、旗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启动级应急响应,旗环境应急指挥部指挥先期处置工作,在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的指挥下,参与具体应急处置工作。

4.2   响应措施

发生重大(级)、特大(级)突发环境事件,由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启动级、级应急响应。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级)、重大(级)、较大(级)突发环境事件时,由奈曼旗人民政府按规定时限向通辽市人民政府报告事件信息,同时成立奈曼旗环境应急指挥部,开展先期处置应对工作,直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开始承担并履行职责为止。主要包括。

  1. 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专家咨询组进行会商,研究分析事态,部署应急处置工作;
  2. 奈曼旗人民政府及奈曼旗生态环境分局主要领导立即赴事发现场组织、协调开展应对工作;
  3. 组织协调相关应急队伍、物资、装备等,开展应急处置、应急监测、原因调查等工作;
  4. 视情向相关地区通报情况;
  5. 配合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或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6. 配合上级部门调查组开展事件原因调查及污染损害评估工作;
  7. 配合上级部门组织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8. 突发环境事件周边区人民政府,应处于应急准备状态,防止周边突发环境事件蔓延至本辖区,并采取必要的防控措施;
  9. 必须服从自治区、市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的紧急调度,随时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根据区环境应急办的建议,由奈曼旗人民政府决定启动级应急响应,成立现场环境应急指挥部,并报请奈曼旗人民政府立即向通辽市人民政府报告事件信息,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1. 组织旗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专家组进行会商,研究分析事态,部署应急处置工作;
  2. 奈曼旗人民政府相关领导、奈曼旗生态环境分局主要领导赴事发现场指导督促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开展应急处置、应急监测、原因调查等工作;
  3. 根据需要派相关工作组赴事故现场协调开展应对工作;
  4. 组织协调相关应急队伍、物资、装备等,为应急处置提供支援和技术支持;
  5. 根据需要报请奈曼旗人民政府请求通辽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供必要的事项支持;
  6. 视情向相关地区通报情况;
  7. 组织开展事件原因调查及污染损害评估工作;
  8. 统一组织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9. 配合通辽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或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4.3   应急处置措施

4.3.1   先期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在尚未确定突发环境事件级别之前,由事发单位负责先期处置。涉事单位要立即启动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力量营救受害人员,做好人员疏散和秩序维护;迅速切断和控制污染源,根据情况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收集等措施,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

事发单位还应及时主动提供与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支持,相关行政监管部门提供事发前的有关监管监察资料,供实施和调整应急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旗人民政府或奈曼旗生态环境分局应立即启动相关预案,调集物资、设备与人员,全力控制事态发展,尽可能控制和缩小污染物的扩散、蔓延范围,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土壤和水体污染,降低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

4.3.2   现场指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需要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情况,通知有关部门,通报事发地相邻旗人民政府。各应急机构接到环境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后,立即派出有关人员和应急救援队伍赶赴事发现场,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预案和处置规程,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实施环境应急处置行动。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各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必须在环境应急指挥部的协调指挥下,迅速实施先期处置,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态,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的发生。

应急状态时,污染处置组组织专家迅速对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供指挥部领导决策。根据事件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做出科学预测;参与污染程度、危害范围、事件等级的判定,为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人员撤离与返回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供技术依据;指导应急处置行动;指导对环境应急工作的评价,进行事件的中长期环境影响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的有关责任单位及时主动向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提供与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应提供事件发生前的有关监管检查资料,供研究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

现场指挥内容包括:

  1. 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2. 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救援办公室的应急指挥工作;
  3. 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
  4. 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5. 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6. 根据现场监测结果,确定被转移、疏散群众返回时间;
  7. 及时向奈曼旗人民政府和通辽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

4.3.3   现场处置

涉事企业事业单位要立即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当涉事企业事业单位不明时,由旗环境应急指挥部组织污染来源调查,查明涉事企业,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

现场指挥部应组织制订综合治污方案,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气体扩散途径和范围;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4.3.4   转移安置

奈曼旗人民政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情况,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 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 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的居民。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确保其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并提供必要的医疗条件。

4.3.5   抢险救援

迅速组织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

4.4   响应终止

4.4.1   应急终止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 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 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 事件造成的危害已经被消除,无继发可能。
  4. 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 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4.4.2   应急终止程序

  1. 旗环境应急指挥部确认终止时机,或事件责任单位提出,经旗环境应急指挥部批准;
  2. 旗环境应急指挥部向所属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3. 应急状态终止后,相关类别的专业救援队伍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直到其它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4.4.3   应急终止后的行动

  1. 通知各部门以及附近居民点,危险事故已经得到解除。
  2. 对现场中暴露的应急行动人员和受污染设备进行清洁净化。
  3. 对于此次发生的环境事故,事故责任主体对起因、过程和结果进行总结,并由事故责任主体依据突发环境事故等级分别向奈曼旗人民政府、通辽市生态环境局做详细报告。

4.5   应急监测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通辽市生态环境监控中心奈曼旗分中心在第一时间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环境应急监测工作。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部署联系专业监测人员负责现场实时监测工作,如事件污染重大应向上级生态环境部门请求应急监测支援。在事件得到控制后,继续对后期污染状况进行监测和治理,包括处理、分类或处置所收集的废物、被污染的土壤、地表水或其他资料。

1、应急监测目的与原则

应急监测的主要目的是在已有资料的基础上,迅速查明污染物的种类、污染程度和范围以及发展趋势,及时、准确地为决策部门提供处理处置的可靠依据。事故发生后,监测人员应携带必要的简易快速检测器材和采样器材及安全防护装备尽快赶赴现场。根据事故现场的具体情况立即布点采样,利用检测管和便携式监测仪器等快速检测手段鉴别、鉴定污染物的种类,并给出定量或半定量的监测结果。现场无法鉴定或测定的项目应立即将样品送回实验室进行分析。根据监测结果,确定污染物程度和可能污染的范围并提出处理处置建议,及时上报。

2、监测内容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扩散速度和事件发生地的水文、气象和地域特点,确定污染物的扩散范围。在此范围内布设相应数量的监测位点。事件发生初期,根据事件发生地的监测能力和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按照尽量多的原则进行监测,随着污染物的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适当调整监测频次和监测点位;监测方法严格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HJ589-2021)执行。

2)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等方式,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变化情况,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的依据。

3、监测方案

1)环境空气应急监测

监测项目:TSPSO2NOxCO、甲烷、非甲烷总烃等

监测仪器:有资质环境监测部门提供

监测点位:根据事故严重程度,分别在事故发生地、事故发生地最近的村庄、事故发生地的下风向、事故发生地上风向对照点,各设一个监测点。

监测频次:按照事故持续时间决定监测时间,根据事故严重性决定监测频次。事故发生后尽快进行监测,随事故控制减弱,适当减少监测频次。

环境空气监测点位、频次见表4.5-1

4.5-1 环境空气监测点位与频次表

监测点位

监测频次

监测因子

事故发生地

初始加密监测(不少于2小时1次),视污染物浓度递减

TSPSO2NOxCO、甲烷、非甲烷总烃等;

事故发生地最近的居民居住区或其他敏感区

初始加密监测(不少于2小时1次),视污染物浓度递减

事故发生地的下风向

4/

事故发生地上风向对照点

2/应急期间

2)水体环境应急监测

监测项目:CODcrBOD5、氨氮、pHSS、总氮、总磷等

监测仪器:有资质环境监测部门提供

监测点位:发生事故时,分别在场区污水排放口、周围居民水井各设一个监测点。

监测频次:按照事故持续时间决定监测时间,根据事故严重性决定监测频次。事故发生后尽快进行监测,随事故控制减弱,适当减少监测频次。

水环境监测点位、频次见表 4.5-2

4.5-2 水环境监测点位与频次表

监测点位

监测频次

监测因子

附近水井

初始加密监测(不少于2小时1次),视污染物浓度递减

CODcrBOD5、氨氮、pHSS、总氮、总磷;

场区污水排放口

4、应急监测工作程序

1)应急监测程序启动

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通知各相关部门立即进行应急准备。

2)现场采样与监测

应急监测人员进入事故现场警戒区域时,根据现场情况和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的要求进行现场采样和监测,并做好自身防护。

3)应急监测分析报告

样品分析结束后,应急监测组对监测数据进行汇总审核,编写应急监测分析报告。应急监测分析报告对应急监测结果、污染事故发生地点、发生时间、污染范围、污染程度进行必要的分析评价和说明,并提出消除或减轻污染危害的措施和建议。

4)跟踪监测

对事故发生后滞留在空气、土壤等环境中短期不易清除、降解的污染物进行必要的跟踪监测。

5、现场记录

监测过程应做好相应记录工作,主要包括:绘制事故现场的位置图;标出采样点位;记录发生时间、事故原因、事故持续时间;采样时间;水体感官性描述;可能存在的污染物;采样人员等。

5   后期工作

5.1   损害评估

组织环境监测、环境评价机构及相关部门或专家对事故进行污染损失评估。弄清污染状况和污染覆盖面,确定事故的波及范围和影响程度,对事故污染的经济损失进行评估,报上级部门。损害评估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污染物扩散范围、污染程度,残留污染物量;
  2. 受到环境污染影响的人群、动植物,受到影响的后果、危害;
  3. 残留污染物的清除方法;
  4. 事故后期环境恢复措施及进行相关监测。

5.2   事件调查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2号),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的原则,及时、准确查明事件原因,确认事件性质,认定事件责任,总结事件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以及处理意见。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由旗环境应急指挥部和旗纪委监委牵头,旗公安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市建设局、旗应急管理局、奈曼旗生态环境分局,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等参加,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

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由通辽市环境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调查处理;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由内蒙古自治区环境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根据事件具体情况,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下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也可以对部分重大、敏感事件,请求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5.3   善后处置

善后处置包括以下内容。

  1. 配合上级级主管部门制定针对受灾村()民的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量等善后工作方案;
  2. 对参与应急处置人员按规定落实补助措施,对在应急处置中受伤或牺牲的人员积极协调落实有关优抚待遇;
  3. 开展疫病防治、环境污染消除等相关工作;
  4. 按照上级要求明确恢复重建的工作要求,配合上级部门尽快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善后处置费用由造成该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承担,不足部分由旗人民政府承担。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5.3.1   实施赔偿

根据事故污染损失的评估结果和事故调查的结果,确定事故赔偿数额和相应的赔偿人,按法定程序进行赔偿。

5.3.2   调查总结

调查总结的主要内容如下:

  1. 环境污染事故等级:事故发生的原因;事故责任的界定;事故污染途径及范围。
  2. 事故污染情况及后果;事故造成的损失;环境应急总任务及部分任务完成情况。
  3. 是否符合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总要求。
  4. 采取的重要防护措施与方法是否得当;出动环境应急队伍的规模、仪器装备的使用、环境应急程度是否与任务相适应;环境应急处置中对利益与代价、风险、困难关系的处理是否科学合理。
  5. 发布的公告及公众信息的内容是否真实,时机是否得当,对公众心理产生了何种影响。
  6. 有何经验及教训;需要得出的其他结论等。
  7. 最后提出相关建议,包括:今后污染源控制工作要求:污染区域的环境恢复方案;应急预案修订的内容等。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加强奈曼旗应急队伍建设,由生态环境、公安、消防、卫健、应急管理等部门,组织建立健全环境应急管理队伍、专家队伍、专业救援队伍、社会志愿群体,形成多层次、业务熟练的应急队伍。

加强各应急队伍应急培训和演练,应急队伍的培训和演练至少每年一次,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事故信息报告、个体防护、应急资源的使用、应急监测布点方法及监测方法、应急处理方法等。保证在处置突发环境事件中能迅速参与并完成污染源控制、排险、救援、消毒、监测等现场处置工作。

6.2   物资与资金保障

奈曼旗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建立突发环境事件的日常和战时两级物资储备,增加储备必要的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和物资,维护、保养好应急仪器和设备,使之始终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确保参加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时救助人员的自身安全,及时有效地防止环境污染和扩散。

奈曼旗人民政府应与相关的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单位签订协议委托管理,应急物资采购、储存、更新等经费由奈曼旗人民政府负责出资。各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单位应对所储存的应急物资进行季度性检查和维护,并对损耗的物资进行维修、护理和补充,保障应急物资的正常使用。

同时,奈曼旗人民政府应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和供给。

奈曼旗生态环境分局要加强对辖区应急物资储备信息的动态管理。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首先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6.3   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环境应急相关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环境安全应急指挥系统、环境应急处置全旗联动系统和环境安全科学预警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及现场各专业应急队伍间的联络畅通,各级通信部门要将环境应急相关部门列入重要通信用户。

交通运输部门要健全公路、铁路、航空、水运紧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公安部门要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运送伤病员、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车辆的优先通行。

6.4   技术保障

支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监测先进技术、装备的研发。依托环境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损害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

7.1.1   宣教

广泛宣传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与避险常识,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组织邀请环境保护、消防、医疗等专业人员,普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防、避险、自救等常识,提高民众防范能力。

7.1.2   培训

旗环境应急指挥部负责对环境应急管理人员、专业队伍等应急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制定人员培训计划,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突发环境事件管理人员、应急处置人员的培训,提高环境应急人员的应急救援能力,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相对固定的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监察、监测等专门人才,组建一支熟悉环境应急常识,充分掌握各类突发化解事件处置措施,常备不懈的应急救援队伍。对大中型化工企业的防化应急队伍组织培训。形成区级和相关企业组成的环境应急网络,确保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应急救援队伍能迅速参与并完成抢救排险、消毒、监测等现场处置工作。

加强对企业环境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加强对环境应急工作培训。

7.1.3   应急预案演练

旗环境应急办定期(至少每年一次)组织开展各种类型的环境应急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做好跨部门的协调配合及通信联络,确保紧急状态下的有效沟通和统一指挥,增强实战能力。

各街道办事处组织本区域环境风险企业和公众开展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演练,周期至少每半年一次,形式应为全面演练,包括企业环境风险应急演练、社区居民环境风险应急演练、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演练等。

通过演练培训应急队伍,检验快速反应能力,落实岗位责任,增强各部门之间协调配合,熟悉应急工作指挥机制、决策协调和处置程序,明确资源需求,评价应急准备状态,检验预案的可行性,并根据演练取得的经验成果和存在问题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7.1.4   应急预案衔接

本预案由奈曼旗人民政府牵头制定,报旗人民政府批准。旗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奈曼旗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定与预案相衔接、配套的专项工作预案。

随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订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在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和出现新的情况,通辽市生态环境局奈曼旗分局应会同旗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报旗人民政府批准。旗直有关部门根据本预案的规定,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方案。

7.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

7.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由通辽市奈曼旗人民政府制定与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8   附件

8.1   信息报告表

报告时间:   

事件基本信息

事件发生时间

事件发生部门/队组

事件发生详细地点

涉及设备或生产设施

涉及人数

事件发生情况描述

报告部门/队组

联系人(签字)

联系电话

(手机)






事件名称:                    报告时间:   

事件进展描述

(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势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可附页)

报告部门/队组

报告人(签字)

联系电话

(手机)

8.2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工作流程示意图

8.3   应急组织机构框图

8.4   应急资源分布一览表

序号

部门名称

应急物资情况

1

奈曼旗消防救援大队

奈曼旗消防救援站

安全防护

喷灯、防滑链、羊毛防寒大衣、消防大衣、护手霜、铁锹、铲雪工具、防寒手套、防寒棉帽、防寒保暖内衣、卫星电话保护套、4G单兵防寒保护套、摄像机防寒套、户外电源、保温箱、暖贴、保温水杯、护目镜、德曼泡沫消防车、五十铃水罐消防车、豪沃水罐消防车、54米登高消防车、汕德卡抢险救援消防车、液压破拆工具组、无齿锯、机动链锯、剪断钳、消防斧、铁铤、混凝土破拆工具组、冲击镐

2

奈曼旗应急管理局

医疗救治、消防救援

呼吸机(无创)、呼吸机(有创)、监护仪、除颤起搏器、心肺复苏器、输液泵、电动吸引器(手提式)、B超(便携式)、时起搏器、心电图机、简易呼吸器、洗胃机、运血箱、血气分析仪、高频电刀、手术床(便携式)、手术灯(便携式)、轻便器械台(便携式)、麻醉机(便携式)、手术冲洗机、野外洗手装置、手术器材补给箱、医疗箱组、野外诊疗床、利巴韦林口服溶液、奥司他韦胶囊、阿比尔多片、重组人干扰素a2b喷雾剂、奥司他韦颗粒、头孢哌酮钠舒巴坦钠、注射用亚胺培南西司他丁钠、注射用甲泼尼龙琥珀酸钠、血必净注射液、重组人干扰素a2b注射液、托珠单抗、右美沙芬、异甘草酸镁注射液、奥美拉唑针、硝酸甘油注射液、缬沙坦氨氯地平、磷酸氯喹、利巴韦林注射液、静注人免疫球蛋白、痰热清注射液、VK1、藿香正气水、连花清瘟胶囊、痰热清胶囊、醒脑静注射液、口咽通气管、喉镜、气管导管、注射器、输液皮条、加压输液袋、担架、胸穿包、胸腔闭式引流瓶、导尿包、普通气管切开包、经皮气管切开包、清创缝合包、绷带、夹板(各种规格)、止血带、电动高压止血带、氧气瓶、氧气面罩、鼻导管、骨科器械包、胸科器械包、颅脑外科器械包、剖腹探查包、颈托(颈部固定器)、医用N95防护口罩、医用一次性口罩、个人携行装备、过滤式呼吸防护器、防护靴、液氮罐、手动消毒器、电动燃油喷雾器、热雾机、次氯酸钙消毒片、漂粉精、对讲机、风力灭火机、油锯、单兵装备、背负式割灌机、灭火水枪、防火大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