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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1505260116511406/2026-00161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其他
发布机构 奈曼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 奈政办发〔2026〕3号
成文日期 2026-05-06 公文时效 有效
索 引 号 111505260116511406/2026-00161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奈曼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 奈政办发〔2026〕3号
成文日期 2026-05-06
公文时效 有效
奈曼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奈曼旗本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集中统一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6-05-06 18:00

信息来源:

奈曼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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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5-06 18:00


信息来源:

奈曼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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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奈政办发〔2026〕3号                 


旗直各有关单位,通辽奈曼工业园区管委会:

现将《奈曼旗本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集中统一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落实。

      2026年5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奈曼旗本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集中统一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旗本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提升公务用车保障效率,根据自治区、通辽市公务用车管理工作要求,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机关事务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严格遵循党中央、自治区、通辽市及奈曼旗委、旗政府“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工作要求,合理配置公务用车资源,创新公务交通分类保障方式,建立“统一服务保障、统一车辆权属、统一车辆编制、统一经费使用、统一监督管理”的新型公务用车管理模式,为旗本级党政机关高效履职提供坚实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统筹兼顾。严格落实自治区、通辽市公务用车集中统一管理要求,结合我旗实际、行业特点及工作需求,区分保障类型,不搞“一刀切”,妥善协调各方利益,确保新旧管理机制平稳衔接。

坚持制度创新。探索符合机关公务出行特点的交通保障机制,综合考虑各类公务活动出行条件,科学制定配套措施,提升保障精细化水平。

坚持统一部署。在奈曼旗委、旗政府统一领导下,由旗机关事务服务中心统筹协调推进,各相关部门压实工作责任、密切协同配合,确保各项任务落地见效。

坚持厉行节约。强化预算刚性约束,严守节支底线,从严核定保留数量,从紧确定经费额度;统筹衔接分类保障与财务管理制度,优先配备新能源车辆,及时更新运行成本过高的老旧车辆,降低运维成本,实现公务交通费用下降、工作效率提升。

(三)工作目标

统一部署、稳步推进,于2026年5月31日前,完成旗本级党政群机关、参公单位公务用车集中统一管理工作。

二、主要任务

(一)统一服务保障

1.机构范围。旗直党政群机关及参公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涉改部门”)纳入本次公务用车集中统一管理保障范围;各苏木乡镇、场、街道以及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不纳入本次集中统一管理范围。

2.车辆范围。本次集中统一管理涉及的车辆为:2016年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以来,涉改部门的全部车辆,主要包括实物保障用车、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调研用车、执法用车等。

3.服务保障机构设置。公务用车集中统一管理工作启动后,由旗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公车股承担各涉改部门公务用车集中服务保障工作。根据公务用车管理工作实际,科学设置工作人员岗位,当需要增加工作人员时,通过社会招聘或从涉改部门调剂的方式予以配备。旗财政局将人员薪酬待遇等相关经费列入部门年度财政预算。

4.保障方式。为实现高效节约的目标,通过实物保障、集中保障、派驻保障、定向保障和社会车辆租赁保障五种方式,保障公务出行需求。

(1)实物保障。依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相关规定,旗委、旗政府主要领导的2辆公务用车,继续执行实物保障政策,司勤人员及车辆运行经费维持原渠道不变。

(2)集中保障。此方式实现由单位固定式用车向跨部门集中集约用车方式转变,解决车辆供需失衡与闲置问题。各用车单位需自行选派驾驶员,并在旗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备案;有公务出行需求时,经单位分管领导审批后,通过公务用车管理信息化平台提交用车申请,由旗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调度派车,备案驾驶员自行驾驶车辆。严格执行“一天(单)一申请、一天(单)一归还”原则,用车后须将车辆送还至指定停车场,钥匙交还至智能钥匙柜,非特殊情况最晚归还时间不超过当日24时。集中保障车辆的加油、保险、维修保养、费用结算等工作,由旗机关事务服务中心统一负责、规范管理。

(3)派驻保障。针对部分单位分散办公的实际情况,对旗水务局、农牧局、林业和草原局、工业园区管委会等23家单位采取派驻模式保障公务出行。各用车单位通过公务用车管理信息化平台提交用车申请,由旗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派车并监管出行质量,车辆运行产生的加油、维保、保险等相关费用,由旗机关事务服务中心统一管理。

(4)定向保障。旗纪委监委、旗委巡察办、旗委保密机要局、旗人民防空办公室、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用车)、旗应急管理局6家单位,因工作性质相对特殊,采取定向模式保障公务出行,保留其车辆权属及原经费拨付渠道。

(5)社会车辆租赁保障。为保障一般性公务出行需求,当集中管理公务用车满负荷运转时,旗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可通过租赁社会车辆补充保障,租赁费用与车辆租赁企业据实结算。

(二)统一车辆权属

除实物保障车辆、定向保障车辆外,涉改公务用车权属统一划转至旗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实现车辆权属集中管理。同时,加强车辆资产处置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车辆报废、转让、拍卖等手续,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旗财政局、旗公安交警大队及各涉改部门需配合旗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做好车辆移交和权属变更登记等相关工作。

(三)统一车辆编制

旗本级公务用车编制由旗机关事务服务中心统一核定、统一管理,并依据总编制数,确定集中管理车辆总数。

(四)统一经费使用

1.实施公务用车“五个统一”新型保障模式后,旗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全力保障旗本级一般性公务出行,公务用车年度运行总经费控制在600万元以内。该经费由财政局统一核拨至旗机关事务服务中心,用于保障集中管理后的车辆运行支出及现有公务用车数量、车型无法满足公务需求时产生的车辆租赁等相关费用。

2.各用车单位以公车运行经费总预算的80%作为经费使用预警线。当年度内公车运行经费支出达到预警线时,由旗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发布预警信息,提醒各用车单位采取有效管控措施,合理安排公务出行,节约公车运行经费。

3.各用车单位组织有专项经费的大型集体活动、专项工作或专项会议时,交通保障费用应从专项经费中列支;未包含交通保障费用的活动,由组织单位通过市场化、社会化的方式自行解决车辆需求,不占用旗本级集中保障用车运行经费。

4.旗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根据公务用车使用状况及配备更新标准,制定年度公务用车更新计划,并按照国管局、中直管理局《关于做好中央和国家机关新能源汽车推广使用工作的通知》(国管资〔2024〕197号)要求,逐步淘汰运行成本较高的老旧车辆。旗财政局将集中管理车辆的年度运行经费结余部分用于车辆更新,确保新增及更新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若年度运行经费结余无法满足车辆更新需求,由旗财政局按照车辆更新计划,将购置经费统一列入旗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年度预算。

(五)统一监督管理

旗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负责旗本级公务用车集中统一管理的日常监督工作。各涉改部门需进一步严肃公务用车使用纪律,明确用车审核监管责任人,严格执行部门内部用车审核、审批流程,切实承担违规用车主体责任,规范、合理申请使用公务用车。机关事务、审计、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协同配合,加大对违规使用公务用车行为的监督问责力度,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六)统一车辆移交处置

各涉改部门于2026年5月31日前,向旗机关事务服务中心移交相关车辆。

1.手续齐全(含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原始发票复印件、车辆购置凭证复印件、保险单、入账凭证复印件、资产卡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车况完好且无交通违法、年检异常的车辆,由旗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按程序接收,确保及时投入用车保障,不得延误机关用车保障工作。

2.手续不全、存在未处理交通违法或年检、保险过期的车辆,由车辆单位于2026年5月31日前完成手续补齐、违法处置及年检、保险续办等整改工作,整改后再移交。

3.存在固定资产登记、注册登记不规范或有历史遗留问题的车辆,由车辆单位出具证明材料,随车辆一并移交。

4.车况不符合安全行驶要求的车辆,由旗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按程序委托中介机构评估后公开处置,处置收入足额上缴国库。

(七)促进资源整合

1.停车区域设置。公务用车集中保障共设置两个停车区域。一是党政综合办公区东侧光伏车棚停车区,按照新能源公务用车的推广要求,同步配置新能源汽车充电桩;二是党政综合楼地下停车区。

2.升级公务用车智慧化管理平台。为提升公务用车集中统一管理效能,在现有公车平台基础上,进一步升级智能化管理模块,为各单位的公务活动提供更加优质、高效、智能的用车服务保障。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公务用车集中统一管理工作在旗委、旗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实施,旗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工作。各涉改部门要强化公务用车“一盘棋”思维,提高政治站位,自觉服从大局,把公务用车集中统一管理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二)明确工作责任

各涉改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须将公务用车集中统一管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具体股室及联络人,负责本单位车辆清查、资料整理、移交对接、驾驶员备案等工作。各职能单位要加强政策指导和督促协调,密切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公务用车集中统一管理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三)创新工作模式

各涉改部门要主动转变公务用车使用观念,适应“统一调度、分类保障”的新型出行模式。挖掘利用现有资源,有效提高人员公务出行效率,确保各项工作不受影响、有序开展。

(四)完善工作制度,规范用车管理

旗机关事务服务中心牵头,制定《集中统一管理公务用车单位人员自行驾驶管理制度(暂行)》及实物保障、集中保障、派驻保障、定向保障、社会化租赁等专项管理办法,明确各保障方式的适用范围、申请标准、使用规范及责任界定。细化用车申请、审批、调度、归还全流程操作规范,健全车辆维保、加油、保险等环节的内控流程,杜绝违规用车、低效用车和浪费现象。

(五)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严肃公务用车使用纪律,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审计部门将公务用车经费支出情况纳入日常和专项审计监督范围。纪检监察机关强化监督检查,依法依纪查处违反公务用车使用管理规定的行为,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1:奈曼旗本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分类保障单位名单.doc

附件3:集中统一管理公务用车单位人员自行驾驶管理制度(暂行)doc.doc

附件4:奈曼旗本级公务用车集中统一管理实物保障管理办法(暂行).doc

附件5:奈曼旗本级公务用车集中统一管理集中保障管理办法(暂行).doc

附件6:奈曼旗本级公务用车集中统一管理派驻保障管理办法(暂行).doc

附件7:奈曼旗本级公务用车集中统一管理定向保障管理办法(暂行).doc

附件8:奈曼旗本级公务用车集中统一管理社会车辆租赁使用管理办法(暂行).doc